中國制定首部旅游法 以法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中新網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 郭金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經表決通過了旅游法,這也是中國首部用于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的法律。該法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等方面作出規定,尤其是加強對旅游市場亂象的治理,以法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該法共十章,包括總則、旅游者、旅游經營、旅游規則和促進等,共一百一十二條。該法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該法。
旅游法立法采取綜合立法模式,并將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作為主線,突出了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如為了方便旅游者、保證游覽安全,該法規定,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未公告或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的,將被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此前,國內小長假期間,不少景區曾發生因游客“爆滿”,造成旅游者大規模滯留的情形,從而引發公眾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的擔憂。
旅游法對“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也加大治理力度。該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導、欺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同時,該法進一步規范導游和領隊的行為,禁止其向旅游者索取小費,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
不僅如此,該法還平衡了旅游者、旅游經營者與旅游從業人員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又如: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游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這些條款對導游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權益給予保護。
對于當前公眾高度關注的景區門票“說漲就漲”的情況,旅游法以法的形式作出限制,規定景區擬提高價格的,應舉行聽證會。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提前六個月公布。
此外,針對近些年來,不少地方旅游項目中存在的盲目開發、熱衷建造人工景點、忽視資源的自然價值和人文內涵等問題,旅游法從規劃層面予以了規范,要求在旅游發展規劃中明確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等,從而解決旅游景點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問題。
該法將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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