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新時代與鄉村旅游發展初探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解讀
(二)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回顧
1.農村土地流轉背景
土地是三農問題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由于糧食安全等原因,國家對于農村土地性質的變更和耕地的保護非常重視,《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了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目標。
對于農村土地的流轉,早在2001年,中央就出臺了《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此后歷年都強調要加強土地流轉的自主性,但收效甚微,且存在諸多問題,使得農民的真正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現今,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拉開序幕,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進一步加強,比如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都需要適當的修改。
2.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專家解讀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依據我國農村土地利用現狀提出的,以保護農民的基本利益為前提,這是農業規模化經營的需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需要、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需要、切實保障農民利益的需要,關系國計民生。而土地的自愿流轉政策,將成為其中的重頭戲,很多專家對政策進行了解讀,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如:
(1)相關解讀
之一,農民流轉土地只是經營權的出讓,土地性質不變是前提,也絕不是私有化;之二,承包經營權流轉對農民具有類似社保的作用;之三,土地流轉目的是要實現規模化經營,而且是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雙重經營基礎之上發展的;之四,適度規模經營絕不是房地產,而是強調農業生產規模經營,必須以尊重和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為核心。
(2)相關建議
之一,土地流轉須建在勞動力轉移和農民自愿基礎上;之二,在自愿和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允許農民自主流轉,而不是政府主導流轉;之三,尊重農民話語權;之四,賦權是關鍵,既要賦予交易權,更要賦予自由選擇權;之五,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動制度是必然趨勢,但促進土地流轉,關鍵在于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六,要堅持確保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改革方向;之七,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本出路是土地流轉和土地交易,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和交易,實現同地、同價、同權。
3.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探討
目前我國各地都在嘗試新的土地流轉模式,其中比較成功的案例有:
(1)成都“聯建房”模式:成都市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城鄉產權“同證、同權、同價”。
(2)南海模式與昆山模式:南海模式的特點在于由股份合作組織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廠房再出租,村里的農民出資入股,憑股權分享土地非農化的增值收益。昆山模式的特點是通過復墾獲得一些非農建設用地的“額度”,土地轉讓權不全歸集體所有,農民也可以“單干”。
(3)小崗模式:從“分田到戶”到新型合作化。
(4)寧陽縣“股份+合作”模式:采用“底金+分紅+勞務收入”的土地流轉分配方式。
(5)甘肅土地股份合作社:這一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為主要方式,農戶攜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由種田能手或外商承包租種,雙方簽訂合同,合作社統一管理。
(6)溫州創新耕地流轉模式:農戶把承包田有償轉包給大戶集中經營,模式包括招投標式轉包、“中轉站式轉包”和“中介機構合同轉包”等三種。
(7)河南西萬農地“整村流轉”模式:以全村為單位進行土地流轉。
(8)重慶九龍坡模式與長壽模式:九龍坡模式:土地換社保、住房換宅基地;長壽模式:股權+工資+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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