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更好地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的責任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及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實行國家、省、世界文化遺產地三級監測和國家、省兩級巡視制度。監測包括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巡視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視。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訂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工作的方針、政策、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實施反應性監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巡視。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世界文化遺產進行定期監測、反應性監測,及定期或不定期巡視。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日常監測。
第四條 日常監測的內容包括文物本體保存狀況、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自然、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游客承載量等。
定期監測是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每五年對世界文化遺產實行的系統監測以及每年對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或者《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產進行的重點監測。系統監測的內容包括對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遺產保護、管理、展示、宣傳等情況的全面監測;重點監測內容包括對保護存在問題采取的解決方法及成效的監測。
反應性監測是針對保護管理出現的問題進行的一種專門監測,內容包括對威脅到遺產保護的異常情況或危險因素進行監測。
第五條 國家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對遺產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巡視內容包括審核監測結果,檢查保護、管理狀況,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須于每年1月將上年度的日常監測報告上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須將審核后的年度日常監測報告于每年3月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并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按時報送定期監測報告。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監測結果。
第七條 國家、省、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分別對反應性監測、定期監測、日常監測工作形成記錄檔案,并妥善保管。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并運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記錄檔案數據庫系統。
第八條 鼓勵使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對世界文化遺產開展多學科、多部門合作的監測。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設世界文化遺產動態監測管理系統。
第九條 監測資料、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全面性必須予以保證。國家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開展監測工作、未按時報送以及隱瞞、篡改監測結果的機構和個人予以警告并依法責令改正。
對監測巡視中發現的問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及時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將其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或根據情況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第十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工作所需費用從國家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與本辦法相關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技術規范》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產,其監測巡視工作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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