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展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出境展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物出境展覽,是指下列機構在境外 ?。òㄍ鈬拔覈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舉辦的各類文物展覽:
(一) 國家文物局;
(二) 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從事文物出境展覽的單位;
?。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ㄋ模?境內各文物收藏單位。
第三條 出境展覽的文物應當經過文物收藏單位的登記和定級,并已在國內公開展出。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出境展覽的歸口管理,其職責是:
?。ㄒ唬徍宋奈锍鼍痴褂[計劃,制定并公布全國文物出境展覽計劃;
?。ǘ徟奈锍鼍痴褂[項目;
(三)組織或指定專門機構承辦大型文物出境展覽;
?。ㄋ模┲贫ú⒍ㄆ诠冀购拖拗瞥鼍痴褂[文物的目錄;
?。ㄎ澹┍O督和檢查文物出境展覽的情況;
(六)查處文物出境展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物出境展覽的歸口管理,其職責是:
?。ㄒ唬?核報文物出境展覽計劃;
?。ǘ?核報文物出境展覽項目;
(三) 協調文物出境展覽的組織工作;
(四) 核報禁止和限制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
?。ㄎ澹?核報展覽協議書及展覽結項有關資料;
?。?監督和檢查文物出境展覽的情況;
?。ㄆ撸?查處文物出境展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文物出境展覽應確保文物安全。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并對文物安全負全責。
第七條 舉辦文物出境展覽應適當收取籌展費、文物養護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章 文物出境展覽的審批和結項
第八條 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其中一級
文物展品超過120件 (套),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由國家文物局報國務院審批。
第九條 年度計劃的報批程序:
?。ㄒ唬?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從事文物出境展覽的單位,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以及境內文物收藏單位,應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國家文物局書面申報下一年度文物出境展覽計劃。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所轄的文物收藏單位的出境展覽計劃,應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家文物局。
(二) 國家文物局應于每年的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下一年度全國文物出境展覽計劃。
第十條 文物出境展覽項目的報批程序:
(一) 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從事文物出境展覽的單位,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以及境內文物收藏單位,應在展覽項目實施的6個月前提出項目的書面申請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所轄的文物收藏單位舉辦出境展覽,應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ǘ?國家文物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文物出境展覽項目的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作各方的有關背景資料、資信證明和境外合作方的邀請信。
?。ǘ┙涍^草簽的展覽協議書草案,內容包括:
1、舉辦展覽的機構、所在地及國別;
2、展覽的名稱、時間、出展場地;
3、展品的安全、運輸、保險,及賠償責任和費用;
4、展品的點交方式及地點;
5、展覽派出人員的安排及所需費用;
6、展覽有關費用和支付方式;
7、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ㄈ┱蛊纺夸?、文物出境展覽展品申報表和展品估價。文物出境展覽展品申報表應按國家文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填寫,并附匯總登記表。
上述書面申請應另附電子文本一份。
第十二條 下列文物禁止出境展覽:
(一)古尸;
?。ǘ┳诮虉鏊闹髯鹪煜?;
(三)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
?。ㄋ模┝腥虢钩鼍澄奈锬夸浀?;
?。ㄎ澹┪奈锉4鏍顩r不宜出境展覽的。
第十三條 下列文物限制出境展覽:
?。ㄒ唬┖啝⒉瘯?;
(二)元代以前的書畫、緙絲作品;
?。ㄈ┧?、元時期有代表性的瓷器孤品;
(四)唐寫本、宋刻本古籍;
?。ㄎ澹┧未郧暗拇蠓暾z織品;
?。┐蠓诋嫼椭匾诋?;
?。ㄆ撸┨扑我郧暗牧昴故碳澳嗨茉煜?;
(八)質地為象牙、犀角等被《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為禁止進出口物品種類的文物。
第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作出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諾或簽訂有關的正式協議書。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文物出境展覽協議書草案、展品目錄、展品估價等,如需更改應重新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六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于展覽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展覽協議書報送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七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于展覽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文物出境展覽結項備案表、結項報告及展覽音像資料。
第三章 出境展覽文物的出境及復進境
第十八條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應持國家文物局的批準文件,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請,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并從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憑國家文物局的批準文件和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出具的證書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應向海關申報,經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后,憑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出具的證書辦理海關結項手續。
第十九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文物出境展覽的展品安全
第二十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對出境展覽的文物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現狀不能保證安全的文物一律不得申報出境展覽。
第二十一條 出境展覽的文物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展品估價保險。出境展覽文物保險的險種至少應包括財產一切險和運輸一切險。
第二十二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點交應當在符合文物保管條件和安全條件的場地進行。點交現場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保衛措施,嚴格規定點交流程。點交記錄應詳盡準確。
第二十三條 出境展覽文物的包裝工作應嚴格按照技術規范執行。由包裝公司承擔文物出境展覽的包裝工作時,包裝公司應具備包裝中國文物展品的資信和能力,承辦單位負責對包裝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運輸工作應由具備承運中國文物展品的資信和能力的運輸公司承擔。承辦單位負責對運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確保境外展覽的場地、設施和方式符合中國文物陳列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 制作展覽圖錄的照片原則上由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提供,不得允許外方合作者自行拍攝。重要文物展覽的電視和廣告宣傳需要攝錄展品的,由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根據《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文物出境展覽人員的派出
第二十七條 文物出境應派出代表團參加展覽開幕活動,并配備工作組參與展品點交,監督和指導陳列的布置和撤除,監督展覽協議書的執行情況。根據展覽工作的需要,展覽承辦單位應派出工作組評估境外展覽的場地和設施是否符合中國文物陳列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文物出境展覽工作人員應熱愛祖國,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維護民族尊嚴,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熟悉展覽及展品情況。工作組應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ɑ驈氖挛奈锉9艿裙ぷ魑迥暌陨系娜藛T)參加。大型文物展覽工作組組長應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為文物出境展覽工作人員在境外工作期間安排人身安全及緊急醫療保險。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文物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文物出境展覽等處罰:
?。ㄒ唬┪唇浥鷾?,簽訂文物出境展覽協議書的;
(二)未如實申報文物出境展覽項目有關內容的;
?。ㄈ┕ぷ魅藛T玩忽職守,造成文物滅失、損毀,或其它惡劣影響的;
(四)未經批準,延長文物出境展覽時間或在境外停留時間的;
?。ㄎ澹┪丛谝幎ㄆ谙迌葓笏臀奈锍鼍痴褂[協議書、結項備案表和結項報告,或未如實填寫文物出境展覽展品申報表及結項備案表的。
暫停文物出境展覽的時間視情節輕重確定,最短時間為1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文物出境展覽合同糾紛的解決適用中國法律。
第三十二條 其它收藏文物的單位舉辦文物出境展覽,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文物局原發布的有關規定凡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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