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經費的申請與管理
第五章 經費的申請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經費每年申請一次,申請經費的項目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預算的項目,延續項目是指往年批準的、需要在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經費的項目。非實施項目庫中的項目原則上不予以安排。
經費申請截止時間為上一年度10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經費申請單位為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單位須按照《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項目經費申請書》的具體要求填寫申請書,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聯署向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申請專項經費。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實施項目庫排序和國家文物局所擬項目及經費安排計劃,對申請專項經費的項目進行排查、審核后,確定補助數額并予以批復。
第二十四條 實施項目一經審核批準,不得調整。如遇特殊情況調整或變動已批準的項目或內容,須由省級文物、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文物局、財政部批準后方能調整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經費實行“專項申請,逐項核定,國庫支付,按年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后結報”的財務管理辦法。按照規定需實行政府采購的,經費撥付按照政府采購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下達專項補助經費通知后,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經費使用方案,及時撥付專項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的項目凈結余經費,經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核準,用于大遺址本體保護和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 已安排專項經費的項目,在批準文件下發兩年之內仍未實施的,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將對該項目予以注銷,并將已撥經費調至其他補助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經費購置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歸項目實施單位,并納入其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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