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GJ83-91之八
2008-12-15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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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下水與基礎施工
第一節 地下水評價
第6.1.1條 在軟土地區進行工程勘察,應查明地下水的情況,為設計施工提供有關的參數和指標,并應提出控制地下水不良影響的方案及措施。
第6.1.2條 地下水對各類工程影響的評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各類工程結構物,應評價地下水對混凝土及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二、應考慮和評價地下水對箱型基礎以及其它結構物可能產生的浮托作用。特別要預測水位變化最大幅度范圍內其上浮的可能性,如地下水抽降停止以后的水位回升可能引起的附加浮托力等;
三、由于工程施工降水或大量抽取地下水,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響范圍內,應評價可能引起土體變形或大面積地面沉降及其對工程的危害;
四、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水頭壓差,并存在下列情況時,應評價產生潛蝕,流砂,涌土的影響。
(1)軟土地層中粉性土或粉砂層的厚度大于25cm;
(2)顆粒級配不均勻系數小于5;
(3)土的含水量大于30%;
(4)土的孔隙率大于43%;
(5)土的顆粒組成中,粘粒含量小于10%,粉粒含量大于75%。
五、當基坑下部有承壓水層時,應評價基坑開挖引起承壓水水頭壓力沖毀基坑底板造成突涌的危害;
六、工程需要驗算邊坡穩定時,應考慮和評價地下水及其動水壓力對于邊坡穩定的不利影響。
第6.1.3條 根據各類巖土工程中地下水作用效應,應按設計施工的需要提供相應的水文地質資料及有關的參數與指標。
一、提供地下水對混凝土或金屬材料腐蝕性指標;
二、提供地下水位,地下水流向,流速及其變化規律等資料,必要時應提供地下水長期觀測資料。提供評價地下水力學效應所引起浮托作用、沉降作用、穩定性分析等參數和指標;
三、需要進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應提供透水層的厚度、埋藏深度及其補給條件以及各土層滲透系數資料。
第二節 基坑勘測
第6.2.1條 在軟土地區基坑勘測,應注意開挖區由于土體應力場的變化和軟土具有流變性質,引起土體的位移。如基底土的回彈、土坡土體的側向位移與沉降等不良現象,提出相應措施以及有關參數,為基坑開挖的施工設計提供資料。
第6.2.2條 基坑開挖前必須查明影響范圍內已有建筑物、地下結構物以及管道等設施的位置。并預測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提出必要的預控制和監測等有效措施。
第6.2.3條 基坑勘測除提供一般土的物理力學指標外,尚應提供以下參數與指標:
一、提供不固結不排水抗剪強度指標,或十字板原位測試指標,驗算邊坡穩定性;
二、提供土的顆粒組成、顆粒級配曲線、不均勻系數等,評價流砂的影響;
三、提供土的回彈系數,計算基底土的回彈影響;
四、提供深部承壓水頭和孔隙水壓力,評價基礎底板突涌影響。
第三節 施工降水
第6.3.1條 基坑開挖,應進行地下水的疏干或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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