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之十二
8.2 沉井
8.2.1 沉井主體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澆筑,分節制作時,施工縫的防水措施應根據其防水等級按本規范表3.3.1-1 選用。
8.2.2 沉井施工縫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4.1.22 條的有關規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過混凝土井壁時,螺栓部位的防水處理應符合本規范
4.1.24條的有關規定。
8.2.3 沉井的干封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水位應降至底板底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業應在底板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且沉井內部結構完成并滿足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
2 封底前井壁與底板連接部位應鑿毛并清洗干凈;
3 待墊層混凝土達到50%設計強度后,澆筑混凝土底板,應一次澆筑,分格連續對稱進行;
4 降水用的集水井應用微膨脹混凝土填筑密實。
8.2.4 沉井水下封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底混凝土水泥用量宜為350~400kg/m3,砂率為45%~50%,砂宜采用中、粗砂,水灰比不宜大于0.6,骨料粒徑以5~40mm為宜。水下封
底也可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
2 封底混凝土應在沉井全部底面積上連續均勻澆筑,澆筑時導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m;
3 封底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從井內抽水,并檢查封底質量,對滲漏水部位進行堵漏處理;
4 防水混凝土底板應連續澆筑,不得留施工縫,底板與井壁接縫處的防水措施按本規范表3.3.1-1 選用,施工要求應符合本規范4.1.22 條
中的有關規定。
8.2.5 當沉井與位于不透水層內的地下工程連接時,應先封住井壁外側含水層的滲水通道。
8.3 地下連續墻
8.3.1 地下連續墻應根據工程要求和施工條件劃分單元槽段,應盡量減少槽段數量。墻體幅間接縫應避開拐角部位。
8.3.2 地下連續墻用作結構主體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宜用作防水等級為一級的地下工程墻體;
2 墻的厚度宜大于600mm;
3 選擇合適的泥漿配合比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防止塌方。挖槽期間,泥漿面必須高于地下水位500mm以上,遇有地下水含鹽或受化學
污染時應采取措施不得影響泥漿性能指標;
4 墻面垂直度的允許偏差應小于墻深的1/250;墻面局部突出不應大于100mm;
5 澆筑混凝土前必須清槽、置換泥漿和清除沉渣沉渣,厚度不應大于100mm,并將接縫面的泥土、雜物用專用刷壁器清刷干凈;
6 鋼筋籠浸泡泥漿時間不應超過10h。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70mm;
7 幅間接縫方式應優先選用工字鋼或十字鋼板接頭,并應符合設計要求。使用的鎖口管應能承受混凝土灌注時的側壓力,灌注混凝土時不
得位移和發生混凝土繞 管現象;
8 混凝土用的水泥強度等級,不應低于32.5MPa,水泥用量不應少于370kg/m3,采用碎石時不應小于400kg/m3,水灰比應小于0.6,坍落度
應為200±20mm,石子粒徑不宜大于導管直徑的1/8。澆筑導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為1.5 6m,在槽段端部的澆筑導管與端部的距離宜為1
1.5m,混凝土澆筑必須連續進行冬季施工時應采取保溫措施,墻頂混凝土未達到設計強度50%時,不得受凍;
9 支撐的預埋件應設置止水片或遇水膨脹膩子條,支撐部位及墻體的裂縫、孔洞等缺陷應采用防水砂漿及時修。補墻體幅間接縫如有滲漏
,應采用注漿嵌填彈性密封材料等進行防水處理,并做引排措施;
10 頂板、底板的防水措施應按本規范表3.3.1-1 選用。底板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停止降水,并應將降水井封堵密實;
11 墻體與工程頂板、底板、中樓板的連接處均應鑿毛,清洗干凈,并宜設置1~2道遇水膨脹止水條,其接駁器處宜噴涂水泥基滲透結晶型
防水涂料或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
8.3.3 做地下連續墻與內襯構成的復合式襯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作防水等級為一、二級的工程;
2 墻體施工應符合本規范8.3.2 條3~10 款的規定,并按設計規定對墻面鑿毛與清洗,必要時施作水泥砂漿防水層或涂料防水層后,再澆
筑內襯混凝土;
3 當地下連續墻與內襯間夾有塑料防水板的復合式襯砌時,應根據排水情況選用相應的緩沖層和塑料防水板,并按本規范4.5 和6.4 中的
有關規定執行;
4 內襯墻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澆筑,其縫應與地下連續墻墻縫互相錯開。施工縫、變形縫、誘導縫的防水措施應按本規范表3.3.1-1選用,其
施工要求應符合本規范.1.22 條及5.1 中的有關規定。
8.4 逆筑結構
8.4.1 直接用地下連續墻作墻體的逆筑結構應符合本規范8.3.1、8.3.2 條的有關規定。
8.4.2 采用地下連續墻和防水混凝土內襯的復合式逆筑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作防水等級為一、二級的工程;
2 地下連續墻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8.3.2 條3~8 款和10款的有關規定;
3 頂板樓板及下部500mm的墻體應同時澆筑,墻體的下部應做成斜坡形;斜坡形下部應預留300~500mm空間,待下部先澆混凝土施工14d 后
再行澆筑;澆筑前所有縫面應鑿毛,清除干凈,并設置遇水膨脹止水條,上部施工縫設置遇水膨脹止水條時,應使用膠粘劑和射釘(或水
泥釘)固定牢靠。澆筑混凝土應采用補償收縮混凝土。防水處理見圖8.4.2范5.6 中的有關規定;
4 底板應連續澆筑,不宜留施工縫,底板與樁頭相交處的防水處理應符合本規范5.6 中的有關規定。
8.4.3 采用樁基支護逆筑法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各防水等級的工程;
2 側墻水平、垂直施工縫,應有二道防水措施;宜用遇水膨脹止水條和防水涂料;
3 逆筑施工縫、底板、底板與樁頭的做法應符合本規范8.4.2 條3 4 款的規定。
8.5 錨噴支護
8.5.1 噴射混凝土施工前,應視圍巖裂隙及滲漏水的情況,預先采用引排或注漿堵水。
采用引排措施時,應采用耐侵蝕、耐久性好的塑料盲溝、彈塑性軟式導水管等柔性導水材料。
8.5.2 錨噴支護用作工程內襯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適用于防水等級為三四級的工程;
2 噴射混凝土的抗滲等級,不應小于S6。噴射混凝土宜摻入速凝劑、減水劑、膨脹劑或復合外加劑等材料,其品種及摻量應通過試驗確
定;
3 噴射混凝土的厚度應大于80mm,對地下工程變截面及軸線轉折點的陽角部位,應增加50mm 以上厚度的噴射混凝土;
4 噴射混凝土設置預埋件時,應做好防水處理;
5 噴射混凝土終凝2h后,應噴水養護,養護的時間不得少于14d。
8.5.3 錨噴支護作為復合式襯砌一部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適用于防水等級為一、二級工程的初期支護;
2 錨噴支護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8.5.2 條2~5 款的規定。
8.5.4 根據工程情況可選用錨噴支護、塑料防水板、防水混凝土內襯的復合式襯砌,也可把錨噴支護和離壁式襯砌、錨噴支護和襯套結合
使用。
9 其他
9.0.1 地下工程與城市給水排水管道的水平距離宜大于2.5m,限于條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時,地下工程應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9.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間對工程周圍的地表水,應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擋水、和防洪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工程或基坑內。
9.0.3 地下工程雨季進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層施工時應有防雨措施。
9.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結構自重應大于靜水壓頭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時必須采用錨樁或其他措施。抗浮力安全系數應大于1.05~
1.1。 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水位應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 以下降水作業應持續至回填完畢;
2 工程底板范圍內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結束后應用微膨脹混凝土填筑密實;
3 工程頂板、側墻留設大型孔洞,如出入口通道、電梯井口、天棚口等,應采取臨時封閉、遮蓋措施。
9.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層的保護層在滿足設計要求、檢查合格后,應及時回填。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基坑內雜物應清理干凈,無積水;
2 工程周圍800mm以內宜用灰土、粘土或亞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塊、碎磚、灰渣及有機雜物,也不得有凍土。
回填施工應均勻對稱進行,并分層夯實。人工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250mm,機械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300mm,并應防止損傷防水層;
3 工程頂部回填土厚度超過500mm時,才允許采用機械回填碾壓。
9.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四周應作散水,寬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為5%。
9.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應進行整修,地質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應回填密實,不得積水。不宜在工程頂部設置蓄水池或修建水
渠
9.0.9 地面新建工程破壞已建地下工程的防水層時,地面工程承建單位必須將其修繕完整。
10 地下工程滲漏水治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地下工程滲漏水治理應遵"堵排結合、因地制宜、剛柔相濟、綜合治理"的原則。
10.1.2 滲漏水治理前應掌握工程原防、排水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資料。
10.1.3 滲漏水治理施工時應按先頂(拱)后墻而后底板的順序進行,應盡量少破壞原有完好的防水層。
10.1.4 有降水和排水條件的地下工程,治理前應做好降水和排水工作。
10.1.5 治理過程中應選用無毒、低污染的材料。
10.1.6 治理過程中的安全措施、勞動保護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施工技術規定。
10.1.7 地下工程滲漏水治理,必須由防水專業設計人員和有防水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完成。
10.2 治理順序
10.2.1 地下工程滲漏水治理前應調查以下內容:
1 滲漏水的現狀、水源及影響范圍;
2 滲漏水的變化規律;
3 襯砌結構的損害程度;
4 結構穩定情況及監測資料。
10.2.2 滲漏水的原因分析應從設計、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
1 掌握工程原設計、施工資料,包括防水設計等級、防排水系統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試驗數據;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圍環境的變化;
3 運營條件、季節變化、自然災害對工程的影響。
10.2.3 滲漏水治理過程中,應嚴格每道工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隨時檢查治理效果。做好隱蔽施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2.5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2 施工資料齊全,包括施工技術總結報告、所用材料的技術資料、施工圖紙等。
10.3 材料選用
10.3.1 襯砌后注漿宜選用特種水泥漿、摻有膨潤土、粉煤灰等摻合料的水泥漿、水泥砂漿。
10.3.2 襯砌內注漿宜選用超細水泥漿液,環氧樹脂、聚氨酯等化學漿液。
10.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選用摻各種外加劑、防水劑、聚合物乳液的水泥凈漿、水泥砂漿、特種水泥砂漿等。
10.3.4 防水涂料宜選用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類、聚氨酯類、硅橡膠類、水泥基類、聚合物水泥類、改性環氧樹脂類、丙烯酸酯類、乙烯-醋
酸乙烯共聚物類(EVA)等涂料。
10.3.5 導水排水材料宜選用塑料排水板,鋁合金、不銹鋼金屬排水槽,土工織物與塑料復合排水板、滲水盲管等。
10.3.6 嵌縫材料宜選用聚硫橡膠類、聚氨酯類等柔性密封材料或遇水膨脹止水條。
10.4 治理措施
10.4.1 大面積嚴重滲漏水可采用下列處理措施:
1 襯砌后和襯砌內注漿止水或引水,待基面干燥后,用摻外加劑防水砂漿,聚合物水泥砂漿、掛網水泥砂漿或防水涂層等加強處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閉;
3 必要時采用貼壁混凝土襯砌加強。
10.4.2 大面積一般滲漏水和漏水點,可先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漿抹面或防水涂層加強處理
10.4.3 滲漏水較大的裂縫,可用速凝漿液進行襯砌內注漿堵水,滲水量不大時,可進行嵌縫或襯砌內注漿處理,表面用防水砂漿抹面或防
水涂層加強
10.4.4 結構仍在變形未穩定的裂縫應待結構穩定后再進行處理處理方法按本規范10.4.3 條執行
10.4.5 有自流排水條件的工程除應做好防水措施外還應采用排水措施。
10.4.6 需要補強的滲漏水部位,應選用強度較高的注漿材料,如水泥漿、超細水泥漿、環氧樹脂、聚氨酯等漿液處理,必要時可在止水后
再做混凝土襯砌。
10.4.7 錨噴支護工程滲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帶、導管排水,噴涂快凝材料及化學注漿堵水。
10.4.8 細部構造部位滲漏水處理可采用下列措施:
1 變形縫和新舊結構接頭,應先注漿堵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脹止水條、密封材料或設置可卸式止水帶等方法處理;
2 穿墻管和預埋件可先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后,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漿等措施處理;
3 施工縫可根據滲水情況采用注漿、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設置排水暗槽等方法處理,表面增設水泥砂漿、涂料防水層等加強措施。
附錄A 勞動保護
A.0.1 使用有毒材料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享受勞保福利和營養補助,并應定期體檢。
A.0.2 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著防護服,戴口罩、手套和防護眼鏡,嚴禁毒性材料與皮膚接觸和入口。
A.0.3 有毒材料和揮發性材料應密封貯存,妥善保管和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A.0.4 使用易燃材料時,應嚴禁煙火。
A.0.5 使用有毒材料時,施工現場應加強通風。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執
行時,寫法為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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