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勘察規范之九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 2001
6.10.3 污染土的勘探點和采取試樣間距應適當加密。當有地下水時,應在勘探孔的不同深度采取水試樣。
6.10.4 污染土的承載力宜采用載荷試驗和其他原位測試確定,并進行污染土與未污染土的對比試驗。
6.10.5 污染土的室內試驗宜包括下列內容:
1 根據土在污染后可能引起的性質改變,增加相應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項目;
2 根據土與污染物相互作用特性,進行化學分析、礦物分析、物相分析,必要時作土的顯微結構鑒定;
3 進行污染物含量分析、水對混凝土和金屬的腐蝕性分析;
4 考慮土與污染物相互作用的時間效應,并作污染與未污染和不同污染程度的對比試驗。
6.10.6 對污染土的勘探測試,當污染物對人體有害或對機具儀器有腐蝕性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6.10.7 污染土的巖土工程評價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劃分污染程度并進行分區;
2 評價污染土的變化特征和發展趨勢;
3 判定污染土、水對金屬和混凝土的腐蝕性;
4 評價污染土作為擬建工程場地和地基的適宜性,提出防治污染和污染土處理的建議。
7 地下水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1.1 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工程要求,通過搜集資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質條件;
1 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
2 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
3 區域性氣候資料,如年降水量蒸發量、及其變化和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4 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5 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6 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 對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監測資料的地區,在高層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時,宜設置長期觀測孔,對有關層位的地下水進行長期觀
測。
7.1.3 對高層建筑或重大工程,當水文地質條件對地基評價、基礎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宜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7.1.4 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流向、水位及其變化幅度,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分層量測地下水
位,并查明互相之間的補給關系;
2 查明場地地質條件對地下水賦存和滲流狀態的影響;必要時應設置觀測孔,或在不同深度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量測壓力水頭隨深度的
變化;
3 通過現場試驗,測定地層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
7.1.5 水試樣的采取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試樣應能代表天然條件下的水質情況;
2 水試樣的采取和試驗項目應符合本規范第12 章的規定;
3 水試樣應及時試驗,清潔水放置時間不宜超過72小時,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過48小時,受污染的水不宜超過12小時。
7.2 水文地質參數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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