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勘察規范之五
2008-12-09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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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滑坡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4 章的規定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滑坡的地質背景和形成條件;
2 滑坡的形態要素、性質和演化;
3 提供滑坡的平面圖,剖面圖和巖土工程特性指標;
4 滑坡穩定分析;
5 滑坡防治和監測的建議。
5.3 危巖和崩塌
5.3.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危巖或崩塌時,應進行危巖和崩塌勘察。
5.3.2 危巖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階段進行,應查明產生崩塌的條件及其規模、類型、范圍,并對工程建設適宜性進行評
價,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議。
5.3.3 危巖和崩塌地區工程地質測繪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除應符合本規范第8 章的規
定外,尚應查明下列內容:
1 地形地貌及崩塌類型、規模、范圍、崩塌體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 巖體基本質量等級、巖性特征和風化程度;
3 地質構造,巖體結構類型,結構面的產狀、組合關系、閉合程度、力學屬性、延展及貫穿情況;
4 氣象(重點是大氣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動;
5 崩塌前的跡象和崩塌原因;
6 當地防治崩塌的經驗。
5.3.4 當需判定危巖的穩定性時,宜對張裂縫進行監測。對有較大危害的大型危巖,應結合監測結果,對可能發生崩塌的時間、規模、滾
落方向、途徑、危害范圍等做出預報。
5.3.5 各類危巖和崩塌的巖土工程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規模大,破壞后果很嚴重,難于治理的,不宜作為工程場地,線路應繞避;
2 規模較大,破壞后果嚴重的,應對可能產生崩塌的危巖進行加固處理,線路 應采取防護措施;
3 規模小,破壞后果不嚴重的,可作為工程場地,但應對不穩定危巖采取治理措施。
5.3.6 危巖和崩塌區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遵守本規范第14 章的規定外,尚應闡明危巖和崩塌區的范圍、類型、作為工程場地的適宜性
,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議。
5.4 泥石流
5.4.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有發生泥石流的條件并對工程安全有影響時,應進行專門的泥石流勘察。
5.4.2 泥石流勘察應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階段進行,應查明泥石流的形成條件和泥石流的類型、規模、發育階段、活動規律,并對工
程場地做出適宜性評價,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議。
5.4.3 泥石流勘察應以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為主,測繪范圍應包括溝谷至分水嶺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響的地段。測繪比例尺,對
全流域宜采用1:50000;對中下游可采用1:2000~1:10000。除應符合本規范第8 章的規定外。尚應調查下列內容;
1 冰雪融化和暴雨強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動等情況;
2 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溝谷的發育程度、切割情況、坡度、彎曲、粗糙程度,并劃分泥石流的形成區、流通區和堆積區,圈繪整個溝谷的匯水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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