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筑計劃及管理之三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揮和通信樞紐工程外,平時應當盡量利用,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人防公用工程的開發利用由人防戰備部門負責。單位人防工程優先由建設單位使用,單位不使用的,人防戰備部門可與單位協商調整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防戰備部門確定.單位人防工程的使用,應當按規定向人防戰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出讓方與使用方應簽訂使用合同。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費由人防戰備部門收取,單位人防工程使用費由單位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維護管理制度和使用安全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和結構,不得損壞防護結構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 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采取平戰功能轉換措施,保證戰時迅速投入使用。一旦戰備需要,使用人必須無條件搬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許可證。對弄虛作假,騙取建設許可證的,人防戰備部門除責令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人防工程配套費外,可并處應建地下室總造價1‰-10‰的罰款,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防戰備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 5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人防戰備部門向其送達“違章通知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人防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貪污受賄,挪用人防工程配套費和使用費,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人防工程配套費,由人防戰備部門按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顚S谩H朔缿饌洳块T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罰款上交財政。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人防戰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對人防平戰結合投資者的有關優惠政策(摘要)
1、利用人防工程在地下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因維護管理費用過高,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準,可給予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照顧。
2、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其用電繳費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按非居民照明電價執行。
3、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租用人防工程從事生產、經營,其工商管理費收費標準可適當降低在1.5%至2%以內。
4、對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娛樂業,文化市場管理費分別按下列標準收?。?nbsp;
(1)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按現行標準的50%收取;
(2)電子游藝、電動玩具、桌球、彈子機、打靶場,按現行標準的中限收取。
5、對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娛樂業和旅館業,其治安管理費,按地面標準的50%收取。
6、對利用人防工程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戶,除工商、公安、文化、人防部門分別收取工商管理費、治安費、文化市場管理費、工程使用費外,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收取費用。
7、協助投資商辦理有關經營證照,協調有關部門保障投資商有良好的經營環境。
8、根據投資商投資風險或經營風險,可經協商后在協定的時間內減免租金(一般1-2年)。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號: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2004年4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產權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資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產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人防指揮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和結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揮等保密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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