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詳細規劃統一技術措施
l 總 則
l.0.1 為了使我院所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的內容、深度、程序規范化,加強編制工作的技術質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1.0.3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1)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進一步深化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的規劃意圖,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規劃管理而編制的詳細規劃??刂菩栽敿氁巹潓诮ㄔO或開發地區的各類用地進行詳細劃分,確定其使用性質、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確定規劃區內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設施的建設條件以及內部道路與外部道路的聯系,提出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為土地綜合開發和規劃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用以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2) 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指導下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直接對建設項目和周圍環境進行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主要確定各類建筑、各項基礎工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配置,并根據建筑和綠化的空間布局進行環境景觀設計,為各項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提供依據。
1.0.4 本技術措施的運用范圍可以是整片的新區開發或舊區改建,也可以是單獨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市中心或區中心、干道和道路兩側的沿街地段、城市廣場、車站、游樂場、商業中心或步行街、工業區或綜合區、校園、旅游渡假區以及大型的體育中心和文化娛樂中心等。
1.0.5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須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本措施如與上述要求有抵觸時,應以國家規定為準。
1.0.6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相協調,體現其意圖,對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的歷史、自然環境及現狀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在準確的基礎資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功能、經濟、環境、景觀等要素。力求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三者的統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的過程中,要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對城市空間形態進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體的空間環境質量。
l.0.7 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的過程中,要有兩個以上的方案進行比較和技術經濟論證,要有群眾參與.征詢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2 控制性詳細規劃
2.0.1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則應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為重點,以實施總體規劃的意圖為目的,強化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銜接:編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備的基礎資料條件下進行。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規劃的編制既要考慮形體環境,又要考慮經濟、社會等因素,選擇科學的決策方法和決策內容,運用控制的手段,確定城市或開發區未來的建設目標,
2.1 編制程序
2.1.1 組織負責編制該規劃項目的工作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需要,配備相關各專業技術人員。
2.1.2 收集和分析現狀基礎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和核對現狀圖。
2.1.2 編制規劃方案和初步確定控制指標,在方案編制初期,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征求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建設單泣和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確定。
2.1.4 繪制成果圖和編制有關規劃技術文件。
2.1.5 按技術要求交付成果。
2.2 編制內容
2.2.1 詳細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內各類用地的界線和適用范圍,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有條件可建的建筑類型.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
2.2.2 確定規劃范圍內的路網系統及其與外圍道路的聯系,確定綠地系統。
2.2.3 確定各單項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控制點坐標和標高以及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2.2.4 制定相應的規劃實施細則(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2.3 基礎資料
2.3.1 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的規劃技術文件及其它必要文件,規劃區的區域位置、性質、地位、作用及相互影響等。
2.3. 2 準確反映近期現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l:2000)。
2.3. 3 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等。
2.3.4 土地現狀利用資料,規劃管理部門有關規劃區用地的撥地紅線圖,規劃范轉以及周圍的用地情況(比例尺1:1000或1:2000)。
2.3.5 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各類建筑的分布、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層數、性質、密度以及所在城市和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筑特色等資料。
2.3.6 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2.3.7 現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筑的分布情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和質量等。
2.3.8 土地經濟分析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2.3.9 有關氣象、水文、地質和地震資料;城市歷史資料;城市環境資料等可參考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可根據該規劃區的特點擇其重點搜集研究。以上基礎資料由編制該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單位搜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供和協助,
2.4 控制指標的內容
2.4.l 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類,規定性指標是在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管理時必須執行的指標;指導性指標是供管理者和設計者參考的指標。
2.4.2 本措施確定了十項規定性指標(稱為基本控制指標)。基本控制指標中某些指標包括兩個以上內容時(如出入口位置),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需要選用增加其它指標時,基本控制指標不得省略。
2.4.3 本措施提出的確定基本控制指標的要素.供規劃設計時參照執行。
2.4.4 基本控制指標
(1) 用地性質
(2) 用地面積
(3) 建筑密度
(4) 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5) 容積率
(6) 綠地率
(7) 建筑后退
(8) 出入口位置
(9)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10) 配建停車車位
2.4.5 其它控制指標(或稱指導性指標)
(1) 建筑形式(包括體量控制)
(2) 建筑色彩(指導性控制)
(3) 公共綠地面積(地面上綠地,其中綠化面積含水面)
(4) 人口容量(主要用于居住區規劃)
(5) 最大建筑面寬(建筑物臨街一面的最大寬度控制)
(6) 最小建筑面寬(建筑物臨街一面的最小寬度控制)
(7) 保護要求(對古建筑或古遺址的保護)
(8) 環境景觀要求(如城市風貌控制)
(9) 環境要求(對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10) 人防要求(設防城市人防設施的要求)
2.5 基本控制指標的確定
2.5.1 用地性質:對地塊使用功能和屬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類類別代號。
(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所確定的用地性質。
(2) 按分類標準應劃分到小類,項目不確定或特殊情況可劃分到中類。
(3) 在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的原則基礎上,允許用地性質具有一定的彈性,通過“用地與建筑相容性表”和“用地性質可更動范圍的規定”來反映。
(4) 用地性質更動不得影響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結構。
(5) 任何用地性質的更動均須經當地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規劃只提出技術上的可行性。
(6) 綜合用地(指用地劃分到中類的情況)用地分類類別代號可參照如下方法確定,●商業與居莊混合:C2/R2。●辦公與居住混合:C1/R2?!窆I與居住混合:M1/R3。其代號排列順序的一般原則是:哪類用地性質為主哪類用地就排在“/”之前,即本次規劃的上一層次所確定的用地性質排在前,以便與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的用地分類相銜接。
2.5.2 用地面積:對地塊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積后的實際可開發用地面積)。單位:公頃(hm2)。
(1) 地塊的大小應根據規劃項目的具體情況,一般劃分不大于支路或以組 團為單位。
(2) 地塊內可以包括路面寬5米以下的道路,一般居住用地的地塊不大于5公頃(無須給出容量指標的地塊除外)。
(3) 地塊的劃分應便于用地的管理和劃撥土地的方便,地塊劃分的界線應具有明顯的可界定性。
(4) 舊區改建規劃地塊劃分要盡量以現狀道路為界。并標明路名和地名。新區開發的地塊劃分應根據近期建設用地的現狀地形圖和實際用地情況,盡量以現狀的溝渠土路等地上參照物為界。如找不出參照物,最好給出參考座標或距最近參照物平面尺寸。
(5) 在用地性質分類的中類范圍內,不同性質的用地(綜合用地除外)不能劃在一個地塊內。
(6) 地塊面積的計算方法須統一,一般以道路紅線為界的地塊,其面積應計算至道路紅線。如果道路邊界與道路紅線相重合,如小區路或組團路,則其地塊面積應算至道路邊界。
(7) 山地規劃其地塊塊面積應計算至臺地邊界,如果臺地有護坡。其地塊面積應包括護坡的正投影面積。護坡不論大小。均不應作為地塊單獨劃出。特殊情況時可根據當地的開發政策在計算面積時適當扣除。
(8) 劃分中小學使用的地塊,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證中小學操場布置的朝向和長度。
2.5.3 建筑密度:指地塊內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積與地塊用地面積之比,它是控制地塊容量和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單位:%。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環境質量。
(2)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容積率等因素綜合考慮。
(3) 在居住區規劃中,建筑密度的制定須保證住宅和中小學、醫院、休(療)養建筑、幼兒園、托兒所的日照間距。山地城市要考慮不同坡向對建筑密度的影響。
2.5.4 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指地塊內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簡稱建筑限高。單位:米(m)。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
(2) 保證城市的總體景觀效果。
(3)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筑間距、容積率、綠地率等綜合考慮,保證其可操作性。
(4) 滿足城市消防和凈空要求。
(5) 對城市中心區的重要地段,沿路建筑的高度須與建筑后退的距離綜合考慮。
(6) 對將以出讓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須在容積率和密度的指標給定的情況下,除了建筑限高指標外,給出建筑限低指標.以配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的實施。
(7)山地城市要考慮不同坡向對建筑高度的影響。
2.5.5 容積率:地塊總建筑面積與地塊用地面積之比,是表述地塊開發強度的一項重要的指標。
(1)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環境質量。
(2)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和建筑密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保證其可操作性。
(3) 必要時可給出的容積率指標應給出上下限的幅度,便于在實際操作中調節。
(4) 在舊區改建中應考慮容積率和拆建比的關系。
2.5.6 綠地率:指地塊在地面上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地塊用地總面積之比,是衡量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單位:%。
(1) 根據地塊的不同使用功能確定綠地率。
(2)已編制國標的以國標為準確定綠地率。
2.5.7 建筑后退:指建筑控制線與道路紅線或道路邊界的距離,或與地塊邊界的距離。即:●沿路建筑退道路紅線或道路邊界?!裣嗯R地塊建筑退地塊邊界。單位:米(m)。
(1) 根據地塊的位置和不同使用功能確定建筑后退的距離。
(2) 對于建筑控制線與道路紅線之間的地段,應提出對其用途的控制要求。
(3) 相鄰地塊建筑控制線與地塊邊界距離的確定,應參照國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DJl6―87》。
2.5.8 出入口位置:指街坊內或地塊內機動車道與外圍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即:●街坊禁止開設出入口路段和允許開設出入口的數量?!裨试S開設出入口位置和數量,一般用圖例表示。
(1) 符合道路規劃的要求,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2) 一般地段可選用出入口位置控制的其中一項進行控制,山地城市須選用“允許開口位置和數量”進行控制。
2.5.9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主要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一般用于居住區。此項指標的確定以《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為準,一般用列表方式表示。
2.5.10 配建停車車位:對地塊配建停車車位的控制。一般給出地塊配建停車場的停車車位數(輛),停車車位數應包括機動車和自行車兩項。
2.6 成果形式和深度
2.6.1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形式分為規劃文件和規劃圖紙兩部分。
2.6.2 規劃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
(1) 文本的內容包括規劃實施細則,文本以條例的形式重點反映規劃區各類用地控制和管理的原則及技術規定。文本經當地人民政府正式批準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劃管理文件。文本還包括對制定管理條例的背景與依據的解釋,供規劃管理人員內部掌握,以便對技術規定作出解釋或在特殊情況下對技術規定作出調整。
(2)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總。規劃說明書應根據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內容。重點闡述現狀條件分析、總體控制與地塊控制的方法和特點,規劃構思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用地平衡表、規劃容量等,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根據規劃項目的內容參考有關規范或技術規定。)。
(3) 基礎資料匯總可單獨編制,也可納入說明書現狀條件分析一并編制。
2.6.3 規劃圖紙包括如下內容:
(1) 規劃區位置圖(比例不限)反映規劃區用地范圍、周圍城市道路走向,規劃用地與毗鄰用地的關系,規劃區與城市中心的距離和關系。
(2) 規劃區用地現狀圖(比例尺l:1000~1:2000)標明自然地貌、道路、綠化和各類現狀用地的范圍、性質以及現狀建筑的性質、層數、質量等。
(3 )規劃用地功能分區圖即土地使用規劃圖(比例尺1:1000~1:2000)標明規劃用地分類、用地性質、各類用地規模、路網布局,該圖應在現狀圖上繪制。
(4) 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1:1000―1:2000)標明規劃區內道路系統與外部道路系統的聯系,確定區內各級道路的紅線寬度(即GB50220―95中所指道路寬度)、道路線型、標明區內主要道路橫斷面、路口轉彎半徑、主要控制點的坐標和標高、路口交叉處理示意以及主要停車場的位置。
(5) 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比例尺1:1000―1:2000)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各工程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控制點的坐標和標高以及工程設施的用地界限。對于舊區改建規劃,保留利用的管網與新規劃的管網要區別表示。
(6) 控制性規劃圖則
圖則分為總圖圖則和分圖圖則(或稱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
總圖圖則(比例尺1:2000~1:5000)為規劃區用地詳細劃分之后的地塊匯總,反映規劃區內道路的用地紅線位置,各分地塊的劃分界限,各分地塊編號,用地性質,保留的用地和規劃的用地地塊要分別表示(必要時可以分項表示)。
分圖圖則(比例尺l:1000~1:2000)為規劃區用地詳細劃分后的分地塊控制圖,反映地塊的面積、用地界限、用地編號、用地性質、規劃保留建筑、公共設施位置及標注主要控制指標。對于舊區改建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圖圖則應在現狀圖上劃出。反映現狀與規劃后的關系。
分圖圖則一般應分幅繪制,圖幅大小、內容深度、表達方式均應規格統一。在特殊情況下,分圖圖則也可以合并成一張總圖圖則。
除上述圖紙外,可根據項目的需要增加所需的圖紙和必要的分析圖,如對于歷史文化名城或具有保護價值的古建筑和傳統民居等的規劃用地,應增加保護區劃圖,山地城市應增加豎向規劃圖。所有圖紙均應附圖注和圖例。
2.6.4 文本的基本內容和一般格式
1 總則
1.0.1 編制背景
1.0.2 基本依據
l.0.3 適用范圍
1.0.4 規劃原則
1.0.5 主管部門和管理權限
2 土地使用和建筑規劃管理通則
2.1 用迫使用分類及控制
2.1.1 關于用地分類的一般原則及必要的說明
2.1.2 用地使用分類一覽表
2.1.3 用地與建筑相客性的規定
2.1.4 用地性質可更動范的規定
2.2 地塊建設容量控制
2.2.1 關于建筑密度的規定
2.2.2 關于建筑間距的規定
2.2.3 關于容積率的規定
2.2.4 容積率獎勵和補償規定(可視情況刪減)
2.3 建筑高度控制
2.3.1 一般原則
2.3.2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
2.3.2 沿街建筑的高度控制
2.3.4 沿道路交叉口建筑的高度控制
2.3.5 其它
2.4 建筑后退的控制
2.4.l 沿路建筑退道路紅線和道路邊界的規定。
2.4.2 相臨地塊建筑退地塊邊界的規定
2.5 街坊或地塊交通設施的配置和管理
2.5.1 區內各級道路的道路寬度
2.5.2 地塊配建停車車位的規定
2.5.3 出入口位置的規定
2.6 配套設施的控制(包括市政設施和交通設施)
2.6.1 配套設施的項目
2.6.2 配套設施的數量、用地面積
2.6.3 關于變更的一般原則
3 綠地控制
3.0.1 綠地控制的基本內容
3.0.2 對市、區級公共綠地的控制
3.0.3 對地塊綠地面積的控制
3.0.4 綠地指標
4 景觀控制
4.0.1 單體建筑的控制(形體
4.0.2 高層建筑的控制
4.0.3 標志物控制
4.0.4 相鄰地段的建筑規定
4.0.5 特殊地段的控制(城市廣場、廣場環境、街景、中心區、歷史地段等)
5附則
5.0.1 規劃成果的組成
5.0.2 解釋權
5.0.3 其它
附錄A 附圖與附表(各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
附錄B 名詞解釋(可附主要條文說明)
附加說明 參加編制人員名單
地塊劃分以及各地塊的使用性質和各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詳見分圖圖則。以上文本內容,為我院一般通用的內容,僅供參考,一般文本的內容和格式可按建規(1995)333號《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第五章第二十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的內容要求”編制文本。
3 修建性詳細規劃
3.0.1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原則應以近期建設為重點,以實施總體規劃意圖為目的,以綜合規劃設計城市空間為手段;編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備的基礎資料條件下進行,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傳統街區和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等以及民族特色和地方風貌,創造舒適、宜人的城市空間環境,滿足城市防洪、防火、抗震以及治安、交通管理等城市建設方面的要求,滿足進行建筑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3.1 編制程序
3.1.1 組織負責編制規劃項目的工作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需要,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3.1.2 收集和分析現狀基礎資料,進行現場踏勘,
3.1.3 編制規劃方案,在方案編制初期,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征求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單位的意見,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的確定。
3.1.4 繪制成果圖和編制有關規劃技術文件。
3.1.5 按技術要求交付成果。
3.2 編制內容
3.2.1 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經濟論證,包括地上建筑或構筑物的拆遷處理、現狀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負荷情況,周圍環境對該地區的建設要求,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情況等,找出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規劃應注意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措施。
3.2.3 建筑、綠地、環境景觀的具體布置,以城市空間規劃設計為重點,完善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協調包括建筑、道路、綠化、工程管線等建筑和各工程設施之間的關系。
3.2.3 編制各專業的單項規劃設計。需要做到總平面施工圖深度時,應編制各專業的單項初步設計。
3.2.4 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3.3 基礎資料
3.3.1 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技術文件。
3.3.2 準確反映近期現狀的地形圖(比例盡l:l000或l:300)。
3.3.3 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居住區規劃應有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平均每戶人數等。其它內容的規劃可增加相關的人口資料。
3.3.4 土地現狀利用資料,規劃管理部門有關規劃范圍用地的撥地紅線圖以及周圍用地情況(比例尺l:1000或l:2000)。
3.3.5 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各類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層數、用途等。該規劃范圍或地段內地上,地下的重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平立面圖以及周圍的現狀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情況(1:1000或l:100)
3.3.6 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3.3.7 有關氣象、水文、地質和地震資料,城市歷史資料,城市環境資料等可參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也可根據該規劃范圍的特點擇其重點搜集研究。
3.3.8 各類建筑工程造價等資料。以上基礎資料由編制該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單位負責搜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供和協助。
3.3.9 規劃人員應針對規劃項目的內容和特點,調查、分析、研究該規劃項目所在城市或地區的歷史文脈、地方風貌、風土人情、建筑形式和空間環境的特點,制定可行性研究大綱,確定空間環境的質量規劃目標。
3.4 成果形式和深度
3.4.1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形式分為規劃文件和規劃圖紙兩部分。
3.4.2 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說明書應根據該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重點闡述現狀條件的分析,規劃原則和規劃構思,規劃方案的主要特點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用地平衡表、規劃總人口、總建筑量、各類建筑明細表及投資估算等)。
3.4.3 規劃圖紙包括以下內容:
(1) 規劃地段位置圖(比例不限)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系。
(2) 規劃地段現狀圖(比例尺1:500~l:1000)標明自然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和各類現狀建筑用地范圍以及建筑的性質、層數、質量等(工程管線現狀圖可單獨繪制)。
(3) 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l:500―1:1000)標明各項規劃建筑布置、內部道路網及其與周圍道路的銜接,停車場站、廣場及綠化系統,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圍,現狀保留的建筑與規劃建筑應用不同粗細的線條或不同的顏色分別表示,對于地形比較復雜的地段或舊區改建規劃,規劃圖應在現狀圖上繪制。圖上應標明每棟建筑的性質、層數等。
(4) 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1:500~1:1OOO)標明規劃區內道路系統及與外部道路系統的聯系,標明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道路線型、道路橫斷面、路口轉彎半徑、道路中心線交點坐標和標高,表示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銜接、停車場的位置和出入口。
(5) 豎向規劃圖(比例尺1:500~l:1000)標明規劃區內不同地面的標高(室外地坪規劃標高),主要道路路口標高、坡度和坡向及地面自然排水的方向,標出步行道、臺階、擋土墻、排水明溝等,規劃圖應在現狀圖或地形圖上繪制。
(6) 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l:500~l:l000)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筑物位置。對于舊區改建規劃,保留利用的管網與新埋設的管網要區別表示,單項管網應按給水、排水、供電、電信、燃氣、供熱等分別出圖,圖面深度按各專業的規定執行。
(7) 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和鳥瞰圖
3.4.4 上述所列圖紙是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完成的圖紙,必要時可增加如下圖紙。
(1) 規劃用地功能分區圖(比例尺l:1000―l:2000)對于規劃范圍較大且不是單一功能的規劃用地應繪制用地功能分區圖,標明用地分類、用地性質、各類用地規模,該圖應在現狀圖上繪制。
(2) 綠地規劃圖(比例尺l:500一l:1000)綠地規劃圖以規劃總平面圖為依據,反映各級公共綠地的布局,出入口、路網、行道樹、園林建筑設施、園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鋪裝以及綠化種植示意。
3.4.5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要直接做到總平面施工圖設計的深 度時,除3.4.3和3.4.4所列圖紙的內容和圖面深度外,還應增加如下內容:
(1) 主要建筑物平、立、剖面圖,建筑物坐標,各種室外設施施工階段設汁方案圖,如燈具、電話亭、果皮箱、欄桿、地磚、臺階、花池等。(總平面圖)
(2) 道路中心線交點的標高、道路的縱坡平曲最小半徑、路口交叉處理。(道路交通規劃圖)
(3) 建筑物±0.00標高、地面高程處理、土方平衡估算。(豎向規劃圖)
(4) 管底標高、復土厚度、主要接點、架埋方式、室外各處檢查井、管溝蓋的布置等.單項管網的設計深度按各專業施工圖深度的規定執行。(工程管網綜合圖)
(5) 植物配置,樹種選擇和栽植方式、樹距等以及園林建筑設施和園林小品的輪廓尺寸,鋪地大樣等。(綠地規劃圖)以上所列圖紙的深度均應滿足建筑專業關于總體布置和室外工程有關規定。比例尺可增大至l:200~1:500。
3.4.6 所有圖紙均應附圖注和圖例。還可根據項目的需要和建設單位的要求增加如下內容:
(1) 分析圖或圖表,內容和深度可根據需要自定,比例尺不限。
(2) 空間設計: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考慮到城市設計這一重要環節,其內容如下:建筑空間:近期建設項目與未定建設項目地區及舊區的群體協調設計,街景立面、空間環境、城市輪廓線設計,城市生活環境空間等。
●道路空間:人、車流的動態與其它靜態空間的關系。
●綠化空間:樹種配置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關系,各種綠化形式之間的互相滲透與聯系。
●照明空間:燈具布置與設計,晝夜的區別與光線所組成的空間。
●文化及地方特色空間的保存與發揚。
●水體空間:水系、河湖的利用。
(3) 概算:包括主要專業工程量,主要專業工程的結構及構造特點,套用概算定額后的主要實物量,套用成本定額后的造價(本項宜由建設單位自行確定)。
4 附 則
4.0.1 對于僅做總平面布置,不做工程管線規劃的詳細規劃設計項目,參照本措施執行,其規劃圖紙的內容和深度以3.4.3條為準。
4.0.2 規劃圖紙的規格一般應參照國家標準“建筑制圖標準”GBJT――73規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圖幅較大無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個項目的一套圖紙,幅面尺寸應統一。
附錄:詳細規劃各階段規劃成果圖圖面深度比較表(表1~表10)
說明:1.下列各表中控制性詳細規劃簡稱“控詳”修建性詳細規劃簡稱“修規劃”,總平面施工圖簡稱“總施”。
2.“▲”符號表示有這一項
“△”符號表示沒有這一項
“□”符號表示沒有這張圖
表1:規劃區位置圖(規劃地段位置圖)
| 比例尺 | 用地范圍 | 周圍城市道路 | 與毗鄰用地的關系 | 與市中心的距離和關系 |
控詳 | 比例不限 | ▲ | ▲ | ▲ | ▲ |
修詳 | 比例不限 | ▲ | ▲ | ▲ | ▲ |
總施 | 比例不限 | ▲ | ▲ | ▲ | △ |
表2:規劃區用地現狀圖(規劃地段現狀圖)
| 比例尺 | 自然地貌 | 各類現狀用地的范圍、性質 | 現狀建筑物的性質、層數、質量 | 現狀工程管線 | |||||||||
控詳 | 1:1000~1:2000 | ▲ | ▲ | ▲ | △ | |||||||||
修詳 | 1:500~1: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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