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游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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