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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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氣器具與使用
第四章 城市燃氣器具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的生產實行產品生產許可或者安全質量認證制度。燃氣器具必須取得國家燃氣器具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質量認證后,方可生產。
第二十三條 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取得準銷證的產品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當地《燃氣器具銷售目錄》,并向用戶公布。
第二十四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核合格,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五條 燃氣器具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地必須有產品售后維修保證措施。
第五章 城市燃氣使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第二十八條 燃氣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帐褂靡巹?,正確使用燃氣;
?。ǘ┙贡I用或者轉供燃氣;
?。ㄈ┙箤σ夯蜌怃撈考訜?;
?。ㄋ模┙沟构嗥垦b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ㄎ澹┙股米愿膿Q鋼瓶檢驗標記;
?。┙棺孕胁鹦?、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ㄆ撸┮怨艿廊細鉃槿剂系臒崴?、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戶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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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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