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閑置土地規定11月1日起實施
據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消息,《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近日公布,今年1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政府可無償收回。
多因素造成土地閑置
閑置土地,是指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造成土地閑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業自身原因,也有因城市規劃調整、征地補償不到位、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等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
《規定》明確,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有確定的起訖時間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時間,扣除后仍符合閑置土地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未滿2年不開發要繳費
《規定》明確,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已具備動工開發條件且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已落實項目資金的閑置土地,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并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滿2年不動工開發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征繳土地閑置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出讓金的5%至20%征繳;以租賃、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當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繳;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劃撥價款的5%至20%征繳;沒有劃撥價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劃撥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繳。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據了解,目前海南省共有“批而未用”土地28.68萬畝,其中,“批而未征”5.47萬畝、“征而未供”10.15萬畝、“供而未用”13.06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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