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建議出臺海洋基本法
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組織編寫的《中國海洋發展報告(2013)》今天出爐。該報告認為,現行憲法中并沒有關于海洋問題的表述,建議制定海洋基本法,并制定配套海洋程序立法。
該報告認為,近年來,中國海洋法律制度快速發展,大批涉海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締結的涉海國際條約數量增加,應推動“海洋基本法”的出臺。據悉,這一情況已引起了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有關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建議條件成熟時啟動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報告還認為,我國應制定配套的海洋程序立法。目前,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僅對我國主要海洋權益進行了原則性宣示,沒有具體可執行的程序規則,不利于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亟需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將登臨、緊追、扣押措施的使用條件和程序,人工構造物的建造使用和管理,以及外國軍用艦機通過中國管轄海域及其上空的管理等問題作為立法重點,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與國家立法相比,報告顯示2011至2012年,中國新增或修訂的地方海洋立法多達35部,地方立法先于國家立法出臺。
近年來,近岸海域水質污染嚴重,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情況引起了沿海立法機構的重視。2011年至2012年,海南、天津、大連、寧波等多省、市共出臺了7部海洋環保方面的規定。整體來看,這些新的規定設立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更加嚴格。
為了改善漁業資源日益減少的情況,沿海省、市還立法加強了對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2011年,江蘇省、上海市、廣東省先后制定實施了《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福建省修改并重新公布了《官井洋大黃魚繁殖保護區管理規定》。
此外,海域、岸線使用管理規定也得到了加強。2012年出臺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辦法》,規范了海域使用權的收回和補償行為。2012年11月公布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強化了海域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屬性,促進了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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