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通過表決 規范旅游市場
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在旅游行業快速發展的今天,出臺這樣一部規范旅游活動、促進旅游業發展、明確旅游市場規則的綜合性法律,可謂正當其時。
旅游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龍頭,是沒有煙囪的“工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發展。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游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國內旅游人數超過26億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公民出境旅游消費居全球第三。
然而,面對旅游業飛速發展的大好局面,我國卻一直沒有一部規范、監管和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旅游法。旅游法的出臺,順應了旅游業的發展要求,必將對促進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產生重要的作用。
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旅游法的最大亮點。旅游法既在總則中設置了旅游者權利的相關原則規定,又單獨設立旅游者專章,明確規定旅游者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旅游者權益的措施,使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從紙上落到地上。
景區門票過高、“零負團費”、惡性競爭……當前,社會公眾對旅游業存在的諸多問題反映強烈。剛剛通過的旅游法,順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對如何治理旅游業發展中的各種亂象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景區門票過高的問題,旅游法規定:門票及其他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這些條款為景區門票價格的管理確立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增加了控制景區門票上漲的程序,從而使景區門票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遏制。
針對“零負團費”、惡性競爭的問題,旅游法明確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些規定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規則,既解決了旅游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明確了經營者、旅游者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為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旅游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當務之急是既要立即著手制定、完善或修改相關的配套法規,將法律的宗旨和原則變成實施的細則,又要做好旅游法的宣傳普及工作,讓法律規定為社會各界所掌握,為旅游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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