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
總則與申報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3年第5號
【頒布時間】2013-07-29
【生效時間】
【時效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5號
《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已經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專家和公眾代表由本級人民政府選聘。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審議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及其他合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二章 申報與批準
第九條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程序,按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鎮、村莊,可以申報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文物比較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應當有兩個以上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一條 申報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反映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現狀的材料;
(三)有關保護范圍的材料;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反映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及存續狀況的材料;
(六)有關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留著較完整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構成歷史風貌的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時代的,但必須是真實的歷史實物;
(三)歷史文化街區用地面積一般不小于一公頃;
(四)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及能夠展現當地歷史風貌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用地面積達到保護范圍內建筑總用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三條 申報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區位、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綜述;
(二)反映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現狀的材料;
(三)反映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材料;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清單;
(五)有關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已經批準的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因保護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省人民政府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示,并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若情況繼續惡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而沒有申報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確定為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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