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3年第276號
【頒布時間】 2013-01-23
【生效時間】 2013-02-17
【時效性】 有效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76號
《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陳政高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防建設、國家安全、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城鄉規劃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國家安全、安全生產、交通、水利、林業、環境保護、文物、地震、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選址意見書)。
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
第六條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的重點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上級城鄉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含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單位法人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有關圖件;
(五)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以及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或者相應材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六)國家安全、地震、氣象、文物、軍事管理等部門依法出具的意見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選址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八條依法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部門受理申請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將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有關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條編制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所作結論應當經參加評審的專家過半數同意。經評審通過的結論,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依據。
第十一條因建設項目選址需要調整城鄉規劃的,應當先依法調整規劃再審核項目選址。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部門在進行選址審核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依法辦理延期手續,延期只能進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期未獲批準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對選址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核發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否已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的執行情況;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設立、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主動接受公眾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的監督。
城鄉規劃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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