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
總規
【頒布單位】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1-12-26
【生效時間】 2012-02-03
【時效性】 有效
(1998年7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8]52號文件公布;根據2003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保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生產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主要包括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環境衛生作業場所等。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是指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間、垃圾間、廢物箱、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等。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房)、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垃圾焚燒爐、廢物粉碎機、廢水脫干機、儲糞池、專用車輛停放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車輛清洗站等。
環境衛生作業場所,是指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作業、休息用房等。
第四條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大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環保、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及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環境衛生設施科學技術研究,大力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使環境衛生設施發展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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