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五城區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制止、拆除等查處工作,執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督查意見和決定。
五城區及其他區(市)縣違法建設查處納入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追究責任:
(一)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按本條例規定編制,或者擅自下放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權限的;
(二)未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修改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六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追究責任:
(一)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的;
(四)未按規劃核發選址意見書的;
(五)未按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鄉村規劃提出規劃條件的;
(六)批準變更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鄉村規劃的、未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未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規劃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
(八)未依法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前,未按規定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十)未依據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對建設工程予以核實的;
(十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前,未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并公告的。
第五十七條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未取得城鄉規劃相關證書或者違法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項目,辦理相關手續或者提供相關服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的;
(二)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未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擅自修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劃條件的。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不依據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核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制定詳細規劃,以及未按照詳細規劃批準設置廣告的;
(五)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的建設工程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的建設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的相關內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換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六)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房屋使用性質向申請人核發有關許可或者營業執照的;
(七)對當事人不執行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不按要求及時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實行強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對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經規劃核實并報送竣工驗收資料,予以審計的;
(九)對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氣、通訊等相關服務的。
第五十八條城鄉規劃編制、勘測單位采取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編制城鄉規劃、進行勘測,或者提供虛假城鄉規劃、勘測成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勘測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在原發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中止在本市的執業活動。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請規劃許可或者規劃核實合格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以合同約定的勘測、建筑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尚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規劃核實合格證件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規劃許可或者不予規劃核實的決定;已取得規劃許可或者規劃核實合格證件的,應當予以撤銷。
勘測、建筑設計單位提供虛假勘測、建筑設計成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在原發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中止在本市的執業活動。
第六十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完善手續,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建(構)筑物或者沒收因轉讓、經營建(構)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在居住建筑區劃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配套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減輕處罰:
(一)經核實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業主大會和利害關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規約的約定。
第六十一條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續,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積的或者無法計算工程造價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構)筑物或者沒收因轉讓、經營違法建(構)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處以該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在鄉、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督促,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的;
(三)臨時建(構)筑物超過許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報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共媒體以及在違法建設所在地,對強制拆除決定書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后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核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規劃許可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規劃許可:
(一)妨礙、阻撓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活動;
(二)拒不執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意見;
(三)逾期不履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責令停止建設而不停止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押其施工設施設備;違法建設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或者臨時措施,強行制止違法建設,消除違法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的配套實施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等五城區以及其他區(縣)伸入外環路(繞城高速公路)外側500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
本條例所稱公共開敞空間是指規劃道路、鐵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基礎設施走廊、河道等區域。
本條例所稱公共開敞空間功能配套性建(構)筑物是指公益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需要配建的具有使用功能的建(構)筑物。
本條例所稱縣城是指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本條例所稱重點鎮是指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域城鎮體系中確定的重點小城鎮。
本條例所稱一般鎮是指除縣城、重點鎮以外的其他建制鎮。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共媒體以及在違法建設所在地,對強制拆除決定書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后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二、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責令停止建設而不停止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押其施工設施設備;違法建設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或者臨時措施,強行制止違法建設,消除違法結果。”
本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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