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
城市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項
第二十條編制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征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意見,聽取公眾意見。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優先安排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管理和養護。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屬于城市治理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應當提請城市治理委員會論證、決策。
第一節 建(構)筑物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以及重點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問題。
本市建立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平臺,利用和整合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絡、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二十二條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在處理決定做出后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設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實施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確定公安機關、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配合單位的職責。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清理財物,當事人拒絕清理的,應當將當事人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
第二節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聯合整治管理機制,研究分析建筑垃圾運輸動態情況,指導協調全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執法工作,督查考核各區、縣建筑垃圾運輸整治情況,指揮全市建筑垃圾運輸重大整治行動。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靥罟こ袒?、洼地等需要受納建筑垃圾的,受納單位應當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將建筑垃圾交由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承運。
第二十八條運輸單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和監測等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符合要求的駕駛人員;
(四)承運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噴印所屬承運企業名稱、標志及編號,車身顏色相對統一;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系統;具備完整、良好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一)運輸車輛嚴重違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二)偽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三)將建筑垃圾承運證件出借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參與招投標,而不實際從事處置活動的;
(四)承接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的項目,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
(五)將建筑垃圾傾倒在規定場地之外的;
(六)在運輸中不配合執法人員的檢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條承運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速度,全密閉運往指定的處置場地。
承運砂石、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預拌商品混凝土等運輸業務的工程車輛,應當參照承運建筑垃圾車輛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建筑垃圾處置行為:
(一)未經許可處置建筑垃圾;
(二)未經申報登記回填建筑垃圾或者回填、處置量與申報不符;
(三)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棄置場地;
(四)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
(五)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運輸建筑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補繳建筑垃圾處置費,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每車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節 物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優先適用物業合同以及業主大會制定的規章制度。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維護建筑物安全,降低裝修施工噪音,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工程開工前,應當就有關事項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第三十五條住宅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區域內的設施和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扔垃圾等影響住宅區環境衛生;
(二)擅自采摘、砍伐、移植花草樹木;
(三)占用公用綠地種植蔬菜、果樹;
(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五)擅自在外墻上開門、開窗或者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大小;
(六)擅自占用建筑物內樓道、分割地下停車場和公共車棚等業主共有區域;
(七)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節 市政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設置城市環衛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環衛設施設置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衛設施布局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周邊單位和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新增上述環衛設施對周邊已有單位和住宅區居民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的銷售現場公示周邊環衛設施的設置情況,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明確告知購房者相關信息。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配建的周邊環衛設施,應當在住宅區主體工程交付前完成。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設施移交前或者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有關部門負責養護管理。建成或者驗收后三個月內不移交的,財政不再撥付養護管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優先發展地下交通、垃圾處理、電力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
第三十九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市政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毀路牌和城市橋涵設施;
(二)在橋涵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
(三)在路燈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者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物品、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
(四)違法堵塞、占壓、拆卸、移動、挖掘城市排水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在橋涵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在路燈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者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物品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節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十條 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城市新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舊區改造,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地下公共管廊。
嚴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掘路施工計劃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優先安排綜合掘路工程。
除搶險救災和實施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以外,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型翻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挖掘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計公交運營線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在高峰時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時合理調度車輛。
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建立聯合執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聯合執法等措施,打擊非法營運活動。公安機關對不聽勸阻,妨礙、阻撓、圍攻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在店鋪門窗垂直投影之外進行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動;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清洗機動車輛;
(四)機動車輛清洗場(站)清洗后的廢水未經過沉淀,排入排水管道。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停止挖掘,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在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挖掘道路,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南京市長江橋梁隧道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其社會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節 停車設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控機動車規模,通過行政管理、經濟杠桿等方式引導機動車停放。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當做到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符合規劃要求;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停車指引標志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臨時停車泊位。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
第四十五條供本單位、本住宅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配建停車設施非工作時間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實時公布停車信息。大中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等場所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將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四十七條禁止下列違反停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挪作他用;
(二)公共停車場停車信息不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
第四十八條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實行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劃定禁設區、控制區和展示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區域建設和城市建設相協調。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筑物安全。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紀念性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或者在上述建筑的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的;
(四)繞城公路圍合范圍內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七)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五十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交車輛、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設置技術規范、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保證設施安全和牢固。涉及公共安全的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滿二年的,設置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應當符合街景容貌和規劃要求,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寫字樓樓體外側和高層樓宇樓頂不得擅自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第五十三條禁止下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
(三)未采取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商業性廣告;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義務;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六)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小廣告傳單。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未經許可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清除廣告傳單,并可以對廣告宣傳單位或者散發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節 應急管理及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大型社會活動主辦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危險區域、危險源的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發事件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響應,采取強制性措施、行政指導等應對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域和綠化建成區域的保護,提高綠化覆蓋率。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第五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處理情況臺賬,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由符合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處理場所進行處置。
第五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簽訂相關經營協議。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落實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措施。
第五十八條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硬化進出口道路,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和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衛設施。
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揚塵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沖洗保潔、灑水噴淋壓塵。施工車輛未經沖洗離開工地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從事噴漆、車輛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環境的作業,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在城區的臨街門面、道路、住宅區、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切割機等設備時,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慶典、集會活動應當避讓學校、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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