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
【頒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部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建村[2012]184號
【頒布時間】 2012-12-12
【生效時間】 2013-01-04
【時效性】 有效
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農委)、文化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文化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促進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和利用,建設美麗中國,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財政部(以下稱三部門)就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傳統村落承載著中華傳統文化的精華,是農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傳統村落凝聚著中華民族精神,是維系華夏子孫文化認同的紐帶。傳統村落保留著民族文化的多樣性,是繁榮發展民族文化的根基。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傳統村落衰落、消失的現象日益加劇,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刻不容緩。
新時期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保護和傳承前人留下的歷史文化遺產,體現了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自覺,有利于增強國家和民族的文化自信;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延續各民族獨特鮮明的文化傳統,有利于保持中華文化的完整多樣;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保持農村特色和提升農村魅力,為農村地區注入新的經濟活力,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文化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基本原則和任務
保護發展傳統村落要堅持規劃先行、統籌指導,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村民參與的原則。
保護發展傳統村落的任務是:不斷完善傳統村落調查;建立國家和地方的傳統村落名錄;建立保護發展管理制度和技術支撐體系;制定保護發展政策措施;培養保護發展人才隊伍;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繼續做好傳統村落調查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要按照三部門要求,對已登記的傳統村落進行補充調查,完善村落信息檔案。同時,進一步調查發現擁有傳統建筑、傳統選址格局、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村落,特別要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空白地區的再調查,并發動專家和社會各界推薦,不斷豐富傳統村落資料信息。
四、建立傳統村落名錄制度
三部門根據《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按照省級推薦、專家委員會審定、社會公示等程序,將符合國家級傳統村落認定條件的村落公布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要抓緊制定本地區傳統村落認定標準,開展本行政區傳統村落評審認定,在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地方傳統村落名錄。各級傳統村落名錄分批公布。
五、推動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實施
各級傳統村落必須編制保護發展規劃。規劃要確定保護對象及其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區,明確控制要求;安排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整治項目;明確傳統要素資源利用方式;提出傳承發展傳統生產生活的措施。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要建立保護發展規劃的專家審查制度,提高規劃編制的質量;建立巡查制度,保障保護發展規劃的實施;堅持批前公示,方便公眾參與;規劃成果要長期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加強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的人員機構經費保障,做到專人負責。
六、保護傳承文化遺產
傳統村落保護應保持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尊重傳統建筑風貌,不改變傳統建筑形式,對確定保護的瀕危建筑物、構筑物應及時搶救修繕,對于影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筑應予以整治。尊重傳統選址格局及與周邊景觀環境的依存關系,注重整體保護,禁止各類破壞活動和行為,已構成破壞的,應予以恢復。尊重村民作為文化遺產所有者的主體地位,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慣開展鄉社文化活動,并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以及生產生活資料。因重大原因確需遷并的傳統村落,須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同意,并報中央三部門備案。
七、改善村落生產生活條件
正確處理傳統村落保護和村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間的關系,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積極引導居民開展傳統建筑節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人居環境品質。正確處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之間的關系,深入挖掘和發揮傳統文化遺產資源價值,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適度發展特色產業,增加村民收入。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之間的關系,針對不同類型的資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糾正無序和盲目建設,禁止大拆大建。
八、加強支持和指導
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項目的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多渠道籌措保護發展資金,建立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的協同保護發展機制。村莊整治等建設項目要向傳統村落傾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文化、財政部門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負責開展基礎研究,提供總體技術指導和戰略決策咨詢,開展現場指導和培訓。要建立村民參與機制,在制訂保護發展規劃、實施保護利用等項目時,應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九、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傳統村落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未經批準不得對傳統村落進行遷并。三部門建立傳統村落動態監測信息系統,收錄村落基本情況、保護規劃、建設項目等信息,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進行跟蹤監測。
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監督,對違反保護要求或因保護工作不力、造成傳統文化遺產資源破壞的,提出警告并進行通報批評;對在開發活動過程中造成傳統建筑、選址和格局、歷史風貌破壞性影響的,發出瀕危警示,并取消名錄認定和項目支持,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十、落實各級責任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實行分級管理。三部門制定全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綱要,認定公布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制定保護發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編制保護發展技術導則,對全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認定公布省級傳統村落名錄,編制本行政區傳統村落保護發展技術指南,對本行政區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進行監督管理。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財政部門認定公布市、縣級傳統村落,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內各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規劃實施和建設項目的落實。
十一、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展示傳統村落的魅力,提高群眾對傳統文化資源的認知和了解,增強全民保護傳統村落的自覺性。充分利用農村廣播、壁畫板報、宣傳冊等多種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基本知識。舉辦傳統村落保護的專業培訓,加強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的培養,為傳統村落保護發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儲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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