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一級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專業隊伍負責管護。
二級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ㄒ唬C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ǘ╄F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ㄈ┚用裨郝洹⒆≌^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ㄋ模┏鞘泄驳囟蔚墓艠涿?,由所在地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ㄎ澹﹩螒糇≌簝鹊墓艠涿?,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管護責任單位發現古樹名木受損害、衰萎,應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作出處理;其保護范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 對損害嚴重或者瀕危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護的計劃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現有圍困古樹名木或者破壞古樹名木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五米以內的空間范圍為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樹冠偏斜的,還應按根系生長的實際,設置相應的保護范圍。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保護范圍內設架空線、堆物、傾倒污水廢渣、排放廢氣、動用明火;
(二)在保護范圍內封砌、封固和開挖地面,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度;
?。ㄈ┱壑φ~、剝損樹皮、損傷枝干樹根和刻劃樹干;
?。ㄋ模┙铇淠敬钌w、作業、拴繩掛物;
?。ㄎ澹┰灾怖p繞樹體的藤本植物;
?。p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ㄆ撸┢渌麚p害行為。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施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 嚴禁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確需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夠保活)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確需修剪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
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過程中為避免損害需要修剪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經批準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時限實施,其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的管護費及其他與移植、修剪有關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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