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新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綠地面積收取城市異地綠化補償費(收取標準見第九條)。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居民無故未完成全民義務植樹任務的,所在單位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完成;對單位逾期仍未完成全民義務植樹任務的,除收取綠化費外,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細則其他規定或引發爭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收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顚S?,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市)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綠化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通市政發〔1994〕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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