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涉及村道的,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行相關涉路施工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限車輛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村道路面的機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組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的;
(二)違法實施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審批的;
(三)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
(六)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破壞、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照破壞、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連接鄉鎮與建制村或者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四)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限高和限寬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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