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泉鄉鄉村旅游區(點)管理辦法
發布機構 湯泉鄉
生成日期 2011-10-3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 服務對象分類
體裁分類 生命周期分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鄉村旅游區(點),促進鄉村旅游科學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旅游區(點),是指利用鄉村的農、林、牧、漁業資源,為消費者提供具有鄉村情趣、農村文化和農家生活特色的餐飲、住宿、休閑娛樂、觀光度假、農事體驗等服務項目的旅游區(點)。
第三條 凡在本鄉行政區域內進行鄉村旅游區(點)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鼓勵單位、個人依法對鄉村旅游區(點)進行資源重組、集約化經營管理,實施規模化、品牌化建設。
第五條 鄉政府聯合相關部門,負責本鄉內鄉村旅游區(點)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執法監督檢查。相關村、鄉直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旅游區(點)相關的管理工作和投訴處理。
第二章 開發建設與審批
第六條 開發鄉村旅游區(點),必須符合太湖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堅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破壞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第七條 開發鄉村旅游區(點),應當請具備資質的單位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詳細規劃及項目開發建設計劃書,確定旅游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等,由鄉政府會同鄉國土所、派出所、安監辦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進行論證,報縣人民政府計劃管理部門,決定是否立項或核準備案。
第八條 開發鄉村旅游區(點),須按程序申報。申請開發方必須持由環保、國土、建設、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等職能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土地預審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等到縣發改部門申請立項或核準備案。發改部門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縣旅游部門意見??h發改部門收到縣旅游部門的書面意見后依法做出立項審批或核準備案。沒有經過立項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一律不得對外宣傳招商和開發建設。
第九條 鄉村旅游區(點)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價格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十條 對鄉村旅游區(點)實行游客容量控制。
鄉村旅游區(點)接待游客時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鄉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告并監督執行。
第十一條 舉辦鄉村旅游節慶或者以旅游名義舉辦的公眾咨詢、展銷、促銷、交易會、賽事等各種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方要制定安全保衛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要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鄉村旅游區(點)應當設置區域界限標志、服務設施標志、游覽導向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詢、投訴和救助電話。
鄉村旅游區(點)按照旅游規劃、相關規劃及等級、星級標準設置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餐飲、購物、表演、攝影、座椅、公廁、垃圾箱等配套服務設施。
禁止擅自在鄉村旅游區(點)擺攤、設點。鄉村旅游區(點)及所在村負責規范擺攤設點。
第十三條 鄉村旅游區(點)應當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價格登記證”等證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第十四條 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機關審核頒發的參觀卷,同時公示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及收費文號。旅游項目的價格及收費必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鄉村旅游區(點)的宣傳廣告、講解詞等對外宣傳的內容必須尊重歷史、符合鄉土民情、正面宣傳民族文化。對外宣傳的內容(含講解詞)必須經縣文化局審核,報縣花管處備案。
第十六條 鄉村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健全衛生、安全管理、投訴處理、醫療救護等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并報鄉政府、縣花管處備案,健全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指定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鄉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明碼標價,誠實信用,公平競爭,遵守商業道德,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務。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脅迫、誘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
(二)擅自發布戶外廣告,制作、發布虛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旅游產品,實行高額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使用無旅游營運資質的車船從事旅游經營活動,使用沒有交通部門規定的保險及檢測和二級維護的車輛從事旅游客運;
(五)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或者過期的食品,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侵害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七)鄉村旅游區(點)講解員充當地陪,非法從事導游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縣花管處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必須為游客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上級旅游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培訓。
鄉村旅游區(點)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旅游職業道德教育和在職崗位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及服務質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鄉村旅游區(點)實行屬地管理,安監、食品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對鄉村旅游區(點)進行執法檢查。
鄉村旅游區(點)兩年內未能達到相關標準獲得正式公布的,不得再對外經營。
第二十二條 鄉村旅游區(點)實行星級、等級評定。評定范圍、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星級、等級的鄉村旅游區(點),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范圍提供服務。
禁止違規使用星級、等級標志或者稱謂。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國土資源、交通、派出所、城建局管、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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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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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