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土資源部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9-06
【生效時間】 2012-09-21
【時效性】 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使用標準是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后監管的重要政策依據和制度規范。嚴格執行各類土地使用標準,是落實土地使用標準控制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實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和經濟發展方式的有效措施。近年來,各地認真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用地準入,控制建設用地規模,促進了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但是,土地使用標準執行的成效還是初步的、階段性的,一些地方對標準實施不重視,標準使用沒有實現全覆蓋,對建設用地審批、供應和開發利用的約束力不夠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為深入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切實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土地使用標準
(一)嚴格執行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對國家發布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公路、鐵路、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電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等控制指標,房地產用地宗地規模、容積率控制等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各地要堅決貫徹執行。對依法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和經營性用地等,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土地使用標準的相關控制要求納入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寫入出讓合同并嚴格執行。凡納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不符合限制用地項目目錄規定條件,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不符合工業項目控制指標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或各功能分區用地面積突破用地指標控制上限,宗地面積和容積率不符合住宅供地條件的各類建設用地,不得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手續。本通知發布實施后,其他各類標準、指標、考核要求中,涉及的用地指標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發布實施的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
對國家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各地應依據本地區資源條件、項目類型及建設要求,制訂適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標準,進而辦理建設用地審批、供地和用地手續。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特殊建設項目,應先進行項目節地評價并組織專家評審,依據節地評價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辦理用地、供地手續。
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的,用地單位應報請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論證評估,集體決策,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出具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用地審批、供應手續。
(二)不斷完善土地使用標準。各地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土地使用標準、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土地資源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發展規劃等,抓緊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土地使用標準。對國家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產業(事業)項目和重點發展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要加大標準研究力度。部將依據國家供地政策和產業政策,適時制訂、修訂土地使用標準,不斷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
二、明確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內容和使用環節
(一)對土地使用標準規范格式和實質性內容進行嚴格審查。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報上級審查的建設項目用地,各地要按照部規定的示范格式要求,規范填寫建設項目用地報件,明確建設項目用地適用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未按規范格式填寫、或項目用地不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不予受理。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標準審查的制度規范,加大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力度,切實做到報件格式規范,適用供地政策正確,不超過土地使用標準控制上限。
(二)切實加強土地使用標準使用環節的審查??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用地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的政策指導,督促其依據土地使用標準要求,合理測算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范編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出讓方案和編制出讓文件時,要明確土地使用標準的控制要求,落實國家規定并向社會公示;對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報件中土地使用標準適用情況的審核,并對適用標準的真實性負責。
對上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履行好實質性審查職責,對報件中適用土地使用標準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對上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部將重點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內容和意見進行復核性審查,審查中發現未執行土地使用標準、或超過標準未進行論證評估的,將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退回地方,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整改并重新上報。
三、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標準執行的監管和評價
(一)切實加強土地使用標準執行的監管。今后,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把土地使用標準執行情況作為土地供后監管的重要內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及時增補土地使用標準的相關內容。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時,要明確規定或約定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各功能分區面積及土地用途、容積率控制要求、違規違約責任等,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要及時上傳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對突破土地使用標準但已進行論證評估并經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方案、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專家評估意見和政府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市、縣出讓公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土地使用標準的確定和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使用標準控制要求的供地、用地行為,要責令糾正。對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部將對土地使用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發布實施的土地使用標準進行清理,不符合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或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應及時廢止。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2013年5月底前,將土地使用標準清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國土資源部。
(二)定期開展執行土地使用標準的評價。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和加快建立土地使用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體系,抓緊開展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可作為制定節約集約用地政策,落實土地使用標準控制制度,修訂完善土地使用標準的依據。
四、認真開展土地使用標準的培訓和宣傳
(一)全面開展土地使用標準的培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2013年上半年前,組織完成本地區系統內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和應用土地使用標準。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土地使用標準應用的系統培訓,進一步強化其標準控制理念,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部將適時開展國土資源系統的土地使用標準業務培訓。
(二)切實加大土地使用標準的宣傳力度。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大力宣傳土地使用標準在工程項目設計、建設項目準入、土地供應和審批、土地開發利用、供后監管中的重要作用,為在全社會樹立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形成用標準管地、用地、節地的工作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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