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
地震應急救援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第四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救援體系,加強地震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災情實時獲取和快速上報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管理和應急檢查等制度,完善地震應急救援協作聯動機制,做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可以依托公安消防、礦山搶險、醫療救治等現有隊伍組建。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救援器材和防護裝備,組織開展救援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條 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通報震情變化;
(二)責成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氣、供熱、供油等基礎設施和核設施、堤壩、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的生產經營管理單位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三)責令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四)適時組織群眾疏散;
(五)依法維持社會秩序;
(六)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七)督促落實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應急預案啟動后,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民小區的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人員疏散和救護職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災害發生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采取的緊急措施外,還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撤離危險地區居民;
(二)組織調配志愿者隊伍和有專長的公民有序參加抗震救災活動;
(三)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提供援助;
(四)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抗震救災所需物資、設備、應急救援人員和災區傷病人員,并為應急車輛提供免費通行服務;
(五)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地震、民政、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通信暢通;
(六)及時、準確地發布震情、災情和應急救援等相關信息。
地震災區人民政府根據地震應急與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場地,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 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害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財政、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民政、衛生、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為地震應急救援、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結果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好受災群眾的過渡性安置工作,并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以及志愿者,做好救助、救治、康復、保險理賠、財產確認、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務、公共文化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及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建設工程采取有效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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