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
【頒布單位】 環境保護部
【發文字號】 環發[2012]33號
【頒布時間】 2012-03-23
【生效時間】 2012-04-05
【時效性】 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以下簡稱《意見》)、《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以下簡稱《規劃》)和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全面實施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加快建設先進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警體系,現就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是貫徹落實《意見》和《規劃》的重要舉措。推進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體系建設,優化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提高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水平,提升區域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推進典型農村地區空氣背景站或區域站建設,對于促使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結果更加符合實際狀況,更加接近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是全面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的重要保障。開展對新增指標的監測評價,需要實施分析方法選取、儀器檢定選型、設備購置安裝、數據質量控制、專業人員培訓、系統調試運行、監測數據分析、監測信息發布等一系列工作,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是保障上述工作正常開展的基礎和前提。
(三)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是提高環境監測公共服務水平的迫切需要。良好的環境空氣質量是一種公共產品,與人體健康息息相關。為滿足社會公眾環境知情權,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檢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應及時準確發布環境監測信息,盡快提升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
二、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總體要求
“十二五”期間,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以建設先進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警體系為目標,整合國家大氣背景監測網、農村監測網、酸沉降監測網、沙塵天氣對大氣環境影響監測網、溫室氣體試驗監測等信息資源,增加監測指標,建立健全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點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氣質量評價技術方法與信息發布機制。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蓋全面、功能齊全、指標完整、運行高效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
三、加快建設先進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警體系
按照新頒布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對細顆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監測指標,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開展監測(所有國控點位,下同),2013年在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環保模范城市開展監測,2015年在所有地級以上城市開展監測。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標準監測和評價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并向社會逐點實時發布監測結果。
(一)加強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系統能力建設。按照上述時間要求,地級及以上城市應完善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分步填平補齊相關監測儀器設備設施。在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設立必要的重金屬污染物空氣監測點位。各省、地市級監測站及環境空氣監測點位,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與網絡化監控平臺,進一步加強各省區城市空氣自動監測的質量控制。
(二)加強區域環境空氣監測系統能力建設。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及遼寧中部、山東半島、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陜西關中、山西中北部、蘭州白銀和烏魯木齊城市群等重點區域新建區域環境空氣監測點位,同時擴展31個現有農村環境空氣監測子站功能,形成區域環境空氣監測能力。
(三)加強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建設。在現有能力的基礎上,抓緊完善國家空氣背景監測重點實驗室的立體監測、區域預警平臺、以及數據實時傳輸及發布系統等基礎支撐體系。
四、加強組織協調,扎實推進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
(一)加強組織,協調推進。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編制本轄區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方案,將各項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到有部署、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地建設方案應在2012年6月底之前報送我部。
(二)加大投入,保障資金。各級環保部門應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將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和運行保障費用納入各級公共財政預算。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建設所需資金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承擔,除此之外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所需資金,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三)加強培訓,提升水平。各級環保部門應根據新形勢下環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監測人才培養規劃,定期開展培訓,以培養技能人才、專業拔尖人才、綜合管理人才為重點,提高人才隊伍素質,為科學監測環境空氣質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定期評估,加強考核。各地應加強監督檢查,建立項目實施定期調度機制,及時掌握情況,嚴格考核驗收。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我部將分別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并公布實施情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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