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評價標識持有單位應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評價標識證書和標志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作頒發,并監督使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扣其評價標識:
?。ㄒ唬┙ㄖ锏膫€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識(掛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被暫扣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經整改后,由省綠標辦核實,符合要求的,發還其評價標識。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被暫扣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評價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ㄋ模┮圆徽鎸嵉纳暾埐牧贤ㄟ^評價獲得評價標識的;
?。ㄎ澹o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二十一條 評價標識持有單位存在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省綠標辦”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江蘇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細則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江蘇】無錫市軌道交通條例2013-09-06
- ·【江蘇揚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3-08-22
- ·揚州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2013-07-29
- ·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2013-01-15
-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2013-01-08
- ·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2013-01-08
-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01-06
-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2012-12-24
-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2012-12-24
- ·無錫市市區建筑色彩管理辦法2012-12-19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