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工作程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申請單位可隨時提交評價標識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組織評審頒發一批評價標識。
第八條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九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提供:
(一)《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4份;
(二)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圖、相關評價分析報告、與參評項有關的計算和說明等,以及其它與設計評價有關的資料,裝訂成冊一式4份。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提供:
(一)《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4份;
(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未進行設計評價標識的需提供設計評價標識階段的相關申報資料),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等資料,裝訂成冊一式4份。
上述要求的設計文件、圖紙、技術書、竣工圖等,只需提供與綠色建筑評價內容相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報送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
第十二條 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遴選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若干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下設規劃和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建材、電氣、建筑物理七個專業組。評審委員會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確定獲得星級的項目。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評審委員會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5~7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被核查項目所在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咨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十四條 評審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五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經過備案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作頒發證書和標志,并公告。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項目,將不予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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