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認定
認定與審核
4 認定
4.1 文化特殊性與保護
4.1.1 物質文化傳承
4.1.1.1 有歷史傳承的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動場所。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動場所應布局集中,規模適宜,民族及地方特色突出,與周邊環境協調,在全國具有典型性。
4.1.1.2 有突出反映當地風貌的傳統民居群落。民居應普遍使用原生材料,采用傳統工藝,沿襲傳統居住方式,維修及時,形成一定規模,具有完整性。
4.1.1.3 有在民間流傳下來的,形成一定共性的傳統服裝和飾物。服裝和飾物應充分展示民族及地方傳統服飾文化,全面體現真實性。
4.1.1.4 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生產和制作能真實體現民族和地方文化的物產,包括農副土特產品、民間工藝品和旅游紀念品等,品種豐富多樣。
4.1.1.5 有民間傳承的特色飲食形式。能深入挖掘傳統飲食文化資源,培育展示當地飲食文化精華,提供深度體驗性。
4.1.1.6 區內的旅游交通應采用傳統運輸方式和工具,能充分展現當地特色,具有很強的趣味性。
4.1.1.7 采用多種表現形式展示傳統生產方式,生產方式能與日常生活緊密相連,形成廣泛的參與性。
4.1.2 非物質文化傳承
4.1.2.1 有完整的民族語言文字系統或其他獨特的文化符號系統,形成本區的文化基礎,有突出的標志性,有具體的表現形式。
4.1.2.2 有以口頭形式流傳和保存的民間文學和藝術形式,內容豐富,風格多樣,在全國具有重要地位。
4.1.2.3 有以風俗習慣形式流傳和保存的傳統節日和慶典活動,特色突出,生動活潑,參與性強,形成一定影響力。
4.1.2.4結合當地自然條件和風俗傳統,挖掘形成各類體育游戲和文化娛樂形式,能結合旅游者需求,轉化為旅游體驗項目。
4.1.3 資源價值
4.1.3.1 有唯一存世或稀缺性高的文化項目或文化景觀,具有較高的旅游價值。
4.1.3.2 有已經評定的遺產類資源,如記憶遺產、檔案遺產、農業遺產等,或處于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遺產、世界地質公園等遺產區域范圍內等。
4.1.3.3 有人文與自然結合良好的獨特景觀,以及當地居民生產與生活融合較好的特有景觀。
4.1.3.4 有已經確定的高等級文物,保護完好。
4.1.3.5 基于歷史文化傳承,形成“文化之鄉”或“歷史文化名鎮(村)”及類似的品牌。
4.1.3.6 基于自然環境和歷史傳承,形成“物產之鄉”及類似的品牌。
4.1.4 文化保護
4.1.4.1 居民熱愛并珍重自身文化,形成普遍的保護意識,無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
4.1.4.2 有明確、完整、有效的文化保護制度。
4.1.4.3 對文化傳承人實施有效保護,特定的民族傳統和民俗文化形態后繼有人。
4.1.4.4 面向當地居民開展系統性的文化培訓,應進行年度培訓。
4.1.4.5 有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門用于文化保護,并以多種渠道開拓其他保護資金來源。
4.1.4.6應嚴格保護當地文化得以形成的自然生態與人文生態環境,措施得力,效果明顯。
4.1.4.7 區內傳統建筑群落保存完整,保護完好,外觀風格一致。
4.1.4.8新建社區與老社區相互分離,體現出文化的傳承性。
4.1.4.9 有收集和展示民族、民俗文化的博物館或展覽館,建筑形式與當地環境協調,館藏豐富,展示形式多樣,有專門的講解員。
4.2規劃與建設
4.2.1規劃
4.2.1.1 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4.2.1.2根據發展的需要,及時制定總體規劃、保護規劃、建設規劃和專項規劃等,各類規劃相互統籌。
4.2.1.3 各類規劃由符合資質和專業要求的單位編制。
4.2.1.4 各類規劃遵循保護優先、整體優化、特色突出、市場導向、控制容量等原則。
4.2.1.5 社區代表參與規劃編制,規劃成果應征求和吸納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4.2.1.6各類規劃的審批符合相應的程序。
4.2.1.7各類規劃的實施嚴格有效。
4.2.2 建設
4.2.2.1各類建設應嚴格遵循相關規劃要求,無違反規劃的建設和活動。
4.2.2.2 各類建設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類原生的生產和生活資料,體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4.2.2.3 區內禁止“建設性破壞”,應最大限度地減少新建設施,多利用和改造既有設施。
4.2.2.4 對傳統建筑的修復,遵循修舊如初的原則。采用原有材料,使用原有技術,達到原有效果。需要使用現代建筑材料的建筑,應保持傳統風貌。
4.2.2.5 區內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的建設,符合歷史傳統風格,體現地方特色,與周邊環境協調。
4.2.2.6 最大限度地提高植被覆蓋率,綠化植物的使用種類符合當地環境要求及歷史傳統。
4.3經營管理與服務
4.3.1 社區參與
4.3.1.1 向社區居民定期宣傳和通報旅游業發展情況,聽取和合理采納社區居民對旅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4.3.1.2將傳統文化和社區禮儀作為區內學校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組成部分。
4.3.1.3 采用制度化的手段,形成旅游經營者與社區和諧共建的有效機制。
4.3.1.4 采取各種渠道和方式,通過發展旅游業為社區居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和事業發展機會。當地居民占旅游從業人員中的一定比例。
4.3.2 公共環境
4.3.2.1 社會秩序良好。
4.3.2.2示范區居民對旅游者友好,并樂于提供幫助。
4.3.2.3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按GB/T 10001.1和GB/T 10001.2規定建設,設置合理,外觀具有民族和地方文化特色,宜使用本地原生材質。
4.3.2.4 環境衛生符合GB/17775--2003中5.2.4的規定。
4.3.2.5 空氣質量達到GB 3095的一類標準。
4.3.2.6 噪聲質量達到GB 3096的一類標準。
4.3.2.7地面水環境質量達到GB3838的規定。
4.3.2.8污水排放達到GB8978的規定。
4.3.3旅游管理與服務
4.3.3.1 有統一旅游管理機構,經營管理符合GB/17775~2003中5.3.7的規定。
4.3.3.2 對社區居民開展旅游知識和服務培訓,有專門機構及專職人員,制度健全,經費落實,培訓效果好。
4.3.3.3 向旅游者明確提示尊重當地信仰和禁忌,有效處理相關爭議。
4.3.3.4 測算游客容量,有高峰應急預案。
4.3.3.5 旅游安全管理符合GB/17775--2003中5.2.3的規定。
4.3.3.6游覽服務符合GB/17775--2003中5.2.2的規定。
4.3.3.7旅游購物符合GB/17775--2003中5.2.6的規定。
4.3.3.8 旅游市場意識強,有專門旅游營銷機構及專業人才,經費有保障,營銷方式多樣,注重營銷績效。
4.3.3.9 旅游市場形象好,知名度高,有全國性影響。
5認定與復核
5.1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的認定工作根據實施細則,賦予一定分值進行“創建、申請、評定、公告”。
5.2 依據“文化特殊性與保護”、“規劃與建設”、“經營管理與服務”,三個評價體系的得分。來認定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
5.3 “文化特殊性與保護”評價體系包括物質文化傳承、非物質文化傳承、資源價值性和文化保護等四個方面的評價項目;“規劃與建設”評價體系包括規劃與建設等兩個方面的評價項目:“經營管理與服務”評價體系包括社區參與、公共環境和旅游管理與服務等三個方面的評價項目。每一評價項目下設若干評價子項目,對各子項目賦予分值。
5.4 對申報認定的區域進行資料和文件審核,并經現場考察后提交審核報告?,F場考察工作。應吸收所在地區的有關部門參與。
5.5 對審核合格的區域進行審批,授予“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稱號。
5.6 通過認定的示范區可使用“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的稱號和標志。
5.7 對授予“民族民俗文化旅游呆范區”稱號的區域實施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復核。對獲得“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稱號后,放松管理,致使民族、民俗文化受到破壞和旅游服務質量下降,不再符合本標準的區域,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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