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征求意見稿)
保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規
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加大力度落實《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制度。出臺《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等文件。
(二)強化考核評價
強化目標監管,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納入國家節能總體目標,納入落實省級政府對和地方政府降低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納入國務院節能減排檢查并提高考核權重,實施建筑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嚴格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檢查督察,對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情況進行督察,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組織開展建筑節能專項檢查行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和事件。各級相關主管部門,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強機構、人才隊伍建設,落實激勵政策,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考核評價,落實責任制,實行問責制,對不能實現責任目標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三)創新體制機制
推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要依靠體制機制的創新。規劃期內要著重建立和完善如下體制與機制。
1、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監管關口前移。在城市規劃審查中增加對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指標的審查內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詳規中落實相關指標體系,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規劃不予以批準。在新建建筑的立項審查中增加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的審查內容,對不滿足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將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指標列為土地轉讓規劃的重要條件。
2、創新綠色建筑的監管模式。增加綠色建筑設計專項審查內容,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實施綠色建筑專項審查,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建立綠色施工許可制度,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于不滿足綠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頒發開工許可證。實行民用建筑綠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根據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力度。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制定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建筑類型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細則,科學地開展評價標識工作。鼓勵地方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指南。引導和規范科研院所、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研發、咨詢、檢測等各方面的專業服務。建立綠色建筑全壽命周期各環節資格認證制度,培訓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城(區)規劃和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安裝、評估、物業管理、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開展專業培訓,實現憑證上崗。
3、延伸和強化新建建筑和綠色建筑監管。建立建筑的精裝修制度,“十二五”期間對國家強制推行綠色建筑的項目實行精裝修制度,地方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實行精裝修的綠色建筑不予頒發銷售許可證,到2020年末全部建筑基本實現全裝修。建立建筑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的建筑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筑,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4、加快形成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市場機制。加快推進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工作。修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貫徹《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對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和督促地方將能效測評作為驗證建筑工程節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獲得示范資格、資金獎勵的必要條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力度,完成國家及省兩級能效測評機構體系建設。加強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建設,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建設節約型校園和賓館飯店為突破口,拉動需求、激活市場、培育市場主體服務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范能源服務行為,利用國家資金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為國家機關辦公樓、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研究推進建筑能效交易試點。
(四)實行經濟激勵
1、加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領域投入。要加大中央預算類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財政激勵政策體系,設立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區)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墻體材料革新、技術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標準不得少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2、加大既有居住節能改造支持力度。對工作積極性高,前期任務完成好的地區,優先安排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任務及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對節能改造重點市縣,優先安排節能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經考核如期完成改造目標的重點市縣,依據節能效果、供熱計量收費進展等因素,給予專門財政資金獎勵,用于推進熱計量收費改革等相關建設性支持。研究提高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建筑補貼標準,制定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貼標準。
3、加大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造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和高校節能監管平臺、支持重點城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和高校等重點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對重點城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原則上為每平方米20元,并綜合考慮節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內容及節能效果等因素確定補貼實際標準。中央本級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工作補貼標準依據改造工作量、節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4、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將優先在重點區域內推廣示范城市、示范縣,繼續給予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示范縣補貼。對已批準的示范市縣,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新增推廣面積給予補貼,以鼓勵示范縣充分發揮潛力。在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點區域時,對地方出臺強制性推廣政策的地區予以傾斜。對應用太陽能采暖制冷、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沼氣利用、工業余熱及深層地熱能梯級利用等新技術,并列入各地示范任務的中央財政將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按研發及產業化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對相關企業及科研單位等予以補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建筑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5、加大綠色建筑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各類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及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城(區)建設,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及農房示范,獎勵資金標準不應低于增量成本的1/2,對高性能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獎勵資金標準不應低于增量成本的1/3。
6、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把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規?;瘧?、綠色建筑作為節能減排資金安排的重點,建立穩定、持續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率。要落實好已發布的節能服務機制的優惠政策,積極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能效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搭建建筑節能量交易平臺,促使建筑通過節能改造或購買節能量的方式實現能耗降低的目標。激發改造需求,增大節能服務市場。
(五)提高技術標準
要加快完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針對住宅、農村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等不同類型建筑,分別制修訂相關工程建設節能標準,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環節落實建筑節能要求。重點制修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筑節能氣象參數標準》、《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指南、標準和關鍵設備可靠性適用性評估標準。加快制定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研究制定基于實際用能狀況,覆蓋不同氣候、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額。制定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區域規劃建設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制(修)訂綠色建筑相關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研究制定綠色建筑工程定額,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制定修訂一批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產品標準,為推進建筑節能工程提供相關產品技術支撐。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相關的技術標準、導則和實施細則。鼓勵地方制定更加嚴格的綠色建筑標準和規范。
(六)增強能力建設
會同國家統計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體系,提高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建立國家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監管機構,對各地組織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能力建設,研究推行第三方評價,嚴格評價監管。加強建筑節能服務能力建設,在建筑節能運行和改造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強第三方節能量審核評價及建筑能耗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充分運用現有的節能監管及建筑能效測評體系,客觀審核與評估節能量。建立產學研一體的技術進步機制,形成機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隊伍。加強建筑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機構和人員的培訓,將綠色建筑作為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企業資質申請的重要內容。加強綠色建筑認證標識體系的建立,研究建立綠色建筑評價職業資格制度。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筑相關課程。組織規劃設計單位、規劃設計人員開展綠色建筑規劃與設計競賽活動。
(七)推動技術進步
“十二五”期間,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中,開展對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的技術研究,實現綠色建筑設計、建造、評價和改造的一條龍技術服務支撐,建設綜合性技術服務平臺,建立以實際建筑能耗數據為導向的建筑節能技術支撐體系。設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科技發展專項,加快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重點攻克綠色建筑規劃與設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節水與水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環境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加強綠色建筑技術標準規范研究,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的集成示范。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產品和設備,實現重點技術領域的突破,建立完整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過程管理,建立產學研聯合模式與機制、加強與部門和地方的溝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按照我國主要氣候分區,加快國家綠色建筑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編制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重點技術推廣目錄,定期發布技術、產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目錄。加大與科技部、教育部等相關部委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專題對建筑節能的支撐力度。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適合國情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技術發展模式。
(八)嚴格市場監管
加強建筑節能工程全過程的質量監管,加強安全控制,強化對保溫材料,計量器具,關鍵設備、門窗等關鍵材料產品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形成政府推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局面。加強建筑節能服務市場監管,制定建筑節能服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以及公共建筑合同管理文本。在節能改造明顯的領域,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進行改造,對投資回收期長的基礎改造及難以有效實現節能收益分項的領域,要通過財政資金補助的方式推進改造工作。
(九)加強組織協調
有關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強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安排,明確目標,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增強管理能力。建立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商務、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機構)參加的議事協調機制,統一部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與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以及供熱計量改革等重點工作,要建立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協調機制,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十)做好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廣泛宣傳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節能知識,樹立節能意識,促進行為節能。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納入全國節能宣傳周、科技活動周、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環境宣傳日、世界水日等活動的重要內容。編寫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科普讀物,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綠色建筑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進經驗,加強輿論監督,營造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良好氛圍。
五、組織實施
一是明確規劃的實施主體與責任,做好統籌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實施建筑節能專項規劃。自規劃發布之日起,將規劃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年,落實到工程和項目,組織編制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項目計劃,加強對計劃的論證和管理,提高計劃的實施質量,并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后評估,切實增強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年度計劃的有效實施,確保規劃目標與任務的完成。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區“十二五”建筑節能工作,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力求結合地方實際,做好地方規劃與本規劃提出的發展戰略、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協調,特別要加強約束性指標的銜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實現“十二五”建筑節能目標和任務。二是對規劃的進度和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實行綜合評價考核,加強規劃監測評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績效評價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完善監測評估制度,加強監測評估能力建設,強化對規劃實施情況跟蹤分析。地方政府和規劃實施部門要對約束性指標和主要預期性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依據客觀實際,適時調整計劃,確保計劃和規劃目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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