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發布《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
為促進大遺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國家文物局印發了《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試行期兩年。
大遺址是指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
根據《導則》,大遺址利用應遵循“堅持保護第一、注重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確保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安全。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參與宣傳推介、設施建設、游客服務、文化策劃、產業發展等大遺址利用活動。
大遺址價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文物展示:包括現場展示、博物館展示、在線展示等方式,鼓勵具備條件的大遺址建設遺址博物館、遺址公園、城市公園等。
(二)科學研究:包括深化文物價值認知的各類學術科研活動,以及為文物保護、展示闡釋、傳播教育、產業轉化等提供學術指導。
(三)傳播教育:包括互聯網、出版物、電視、廣播、電影、游戲和巡回展覽等文化宣傳活動;公眾講座、社區課堂、日常教學、學校第二課堂、演出與文化活動、知識培訓等科普教育活動。
(四)產業轉化:包括依托大遺址的價值內涵和相關信息資源開展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演出、出版、文化節、旅游、體育等相關產業轉化的活動。
大遺址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游憩休閑:將大遺址所處的空間環境開放為街心公園、公共綠地、小型廣場、街道活動場地等,設置必要的展示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具有歷史氛圍的公共活動場所。
(二)社會服務: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引入餐飲、園區游徑、文化娛樂、體育運動等社會服務項目,采用特許經營等市場手段,為公眾提供圍繞大遺址價值內涵的公眾文化服務。
(三)環境提升: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實施建筑整治、場地綠化和環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人居環境。
(四)產業協調:圍繞大遺址利用調整所在地現有產業結構,形成適合大遺址保護利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產業環境。在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的前提下,延續大遺址既有功能(如大運河的航運功能),反映大遺址歷史演變和功能變遷;或發展生態農業、文化產業、旅游業、體育業等低能耗低強度的產業,與大遺址價值展示和文物環境改善相協調。
為了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導則》,國家文物局重點解讀了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導則》的定位和目標。
《導則》是一個技術性規范文件,更側重于實操層面,而非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導則》提出大遺址利用的基礎條件、對象、內容、方式、管理和運營要求,適用于大遺址利用的事務性工作指引、展示闡釋體系建設指引、科學研究指引、傳播教育指引、產業轉化指引、社會服務指引、產業協調指引等。但是,為便于基層一線人員、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和文物部門使用,《導則》仍積極探索了管理層面的操作要求,如明確“直接責任主體”、開展前期評估、建立管理機制、建立補償機制、定期評估利用效果等,初步勾勒出大遺址利用的管理思路,為各方統一認識、逐步建立管理標準奠定了基礎,也能夠作為輔助各級文物部門、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從業者的技術工具。
第二,《導則》的適用對象。
《導則》適用于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的重要大遺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遺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參照實施。這說明,《導則》主要針對“大遺址”,既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的古遺址、古墓葬。自2005年開始,國家文物局相繼公布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遺址保護專項規劃,并建立了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雖然每五年編制專項規劃時,項目庫有所調整,但是總體保持了穩定性和延續性。
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的“大遺址”名單相對固化、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導則》的普適性。對比1612處古遺址、古墓葬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3萬余處已知古遺址、古墓葬類登記文物點,項目庫中150余處大遺址顯然是極少數。而且,隨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在各地逐步實施,地方人民政府更加重視文物合理利用,參與古遺址、古墓葬利用工作的意愿更加強烈,也迫切需要政策指引、專業指導,能夠讓文物利用工作符合文物工作方針,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并能夠具有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的發展空間。因此,《導則》也提出其他古遺址、古墓葬可以參照實施。
第三,《導則》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導則》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著重提出政策導向、基本原則、前提基礎、對象內容與方式、管理運營要求;附件意在指導大遺址利用基礎條件、前期準備、前期評估、方式選擇、步驟方法及利用管理各個環節工作,闡明參考要點,確保大遺址利用活動的有益性、適宜性、獨特性、可持續性。
一是嘗試提出大遺址利用的基本原則。《導則》首次嘗試提出大遺址利用的基本原則。“堅持保護第一”,體現了文物保護工作基本前提與方針;“注重文化導向”,強調利用目標應堅持彰顯價值、延續意義、傳承文化為核心;“服務社會民生”,突出了新時代文物保護以人為本、包容參與的共享理念;“實現可持續發展”,則要求利用活動應基于對大遺址資源綜合統籌、科學管理、彰顯特征,有底線地進行“創造性轉化”,從而實現合理利用、價值認同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大遺址利用,是為了使大遺址的物質載體與文化意義被當代社會了解、認知、尊重,也就是找到大遺址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存在意義和價值。
二是提出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概念。“直接責任主體”指直接承擔大遺址利用工作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集體,主要負責大遺址利用過程中管理機制與制度建設、日常養護與安全責任、利用決策及運營管理、項目實施與全程監督的工作。它既可以是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也可以是其他企事業單位、團體、集體。大遺址利用管理復雜多樣,涉及地方政府、專門管理機構、建設主體、運營主體、監督主體等,管理責任不集中、不明確;加之大遺址利用仍處于起步階段,管理體制機制尚不健全,明確管理主體和管理責任尤其重要?!秾t》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未限制“直接責任主體”必須為事業單位;同時,明確提出了“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并鼓勵各地研究、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文物補償機制、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三是提出大遺址“價值利用”和“相容使用”兩種方式類型。大遺址利用方式不止于實施保護展示項目、建設考古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等,積極拓展利用方式與途徑更為迫切?!秾t》特別強調了大遺址“價值利用”和“相容使用”兩種類型,以“價值利用”為導向,兼顧“相容使用”。一方面,倡導建立遺址博物館、遺址公園、城市公園等文化場所,開展科研活動、文化旅游、藝術創作、節慶展演等,直接闡釋展示大遺址價值;另一方面,在面對差異化社會訴求和土地矛盾時,適度允許不以價值傳播為直接目的的相容使用方式,通過低強度開發和適宜產業發展、社會服務,提升區域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最大限度的協調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實現大遺址保護與所在地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四是提出大遺址利用工作的操作程序與技術要求。闡明大遺址利用的技術路線、操作程序、技術要求,是本《導則》的重點之一。通過科學的方法、程序、技術指引,保障大遺址利用成效及可持續性,如明確可以開展利用的大遺址應具備的基礎條件,應開展的前期準備和評估工作,如何確定利用方式,如何運營管理、督查評估、控制風險,等等。同時,《導則》附件特別明確了工程管理、開放管理的基本類型、內容和相關技術要求,解釋了遺址本體保護展示、遺址環境展示、現場解說系統建設、遺址博物館展示、在線遠程展示、環境整治及配套設施建設等大遺址項目管理的操作要點,闡明了大遺址開放管理中涉及日常管理、社會服務、運行評估與調整的工作內容、職責與要求,進一步提升了實操層面的指導作用。
五是提出利用過程中要落實管理責任和要求。大遺址利用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文物保護和傳承。在利用過程中,始終要強調落實管理責任、確保文物安全?!秾t》明確了直接責任主體、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承擔的責任,特別規定了出現文物安全、人員安全和威脅大遺址價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方面的禁止性要求,避免重利用、輕管理、輕保護。同時,為確保文物安全和大遺址利用項目及活動的目標實現,《導則》提出了大遺址利用相關必要性、可行性、文物影響、效益風險、效果在內的評估體系。強調在方式判斷和選擇時,需充分評估遺址本體條件、經濟社會條件、保護管理條件等現狀,進行影響因素綜合分析,來增強利用方式、強度和策略的合理性、獨特性,為地方操作提供依據。
大遺址承載著豐富的歷史記憶、文化精神和社會認同,其自身價值意義的重要性和豐富性,決定了大遺址利用工作的包容性、多元性和復雜性?!秾t》編寫過程既是對既往經驗的總結思考,亦體現了“多方參與、開放共享”的理念。從管理角度,倡導以“人”與“價值意義”為目標導向,依托科學的方法、程序、技術,形成操作有序、權責清晰、積極協調的完整機制;從方法角度,鼓勵立足大遺址自身特色進行有底線的價值利用、相容使用,將大遺址的價值載體與意義積極融合進當代生活,不斷豐富內容、提升品質、服務民生,讓大遺址活在當下,使人們找到文化歸屬感與認同感,促進文物事業走向更加開放、包容的保護利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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