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服務業再迎減稅利好,加計抵減提至15%
《公告》指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符合上述條件的,今年10月1日起適用該政策。
《公告》還指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根據該文件,“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等。其中,文化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科技活動、文化活動等,提供游覽場所;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娛樂服務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住宿服務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據了解,今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曾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確提出,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
現就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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