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三定方案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規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
(九)指導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
(十)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國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指導駐外及駐港澳臺文化和旅游機構工作,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協定,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安全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擬訂文化和旅游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游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人事司。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有關駐外文化和旅游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四)財務司。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有關駐外文化和旅游機構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國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采購工作。負責有關駐外文化和旅游機構設施建設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國家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游設施建設。
(五)藝術司。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并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國家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國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六)公共服務司。擬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和旅游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七)科技教育司。擬訂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文化和旅游裝備技術提升。指導文化和旅游高等學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九)產業發展司。擬訂文化產業、旅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十)資源開發司。承擔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游、休閑度假旅游發展。指導文化和旅游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承擔紅色旅游相關工作。
(十一)市場管理司。擬訂文化市場和旅游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并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游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游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游市場、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指導、監督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國性、跨區域文化市場重大案件。
(十三)國際交流與合作局(港澳臺辦公室)。擬訂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政策。指導、管理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指導、管理有關駐外文化和旅游機構,承擔外國政府在華、港澳臺在內地(大陸)文化和旅游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協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游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推廣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國家文物局、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機關行政編制514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4名(含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離退休干部局司局級領導職數)。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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