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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物有所值評價指引 (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2016-11-11 PPP項目爭端解決 標簽:

      修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在《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印發施行以來取得的經驗基礎上,改進和完善物有所值評價方法,更加合理、有效地推廣運用PPP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物有所值評價指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現已公開。歡迎關心PPP特別是PPP物有所值評價工作的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請發至財政部PPP中心信息管理部郵箱xxglb@cpppc.org,郵件標題“VFM意見”。

      財政部PPP中心

      2016年11月7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物有所值評價指引

      (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PPP)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評價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合理遴選適合采用PPP模式的項目,考察PPP項目物有所值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定義】本指引所稱物有所值評價是判斷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傳統投資運營方式提供公共服務項目,以及評估已執行PPP項目物有所值實現程度的一種方法。

      第三條【方法和原則】物有所值評價包括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應遵循真實、客觀、謹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擬采用、已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以下統稱PPP項目)應開展物有所值初始定量和定性評價和中期評價。

      第五條【初始評價】初始物有所值評價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等具有同等效力與深度的文件)獲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在PPP項目識別階段開展,在準備階段可根據項目實施方案予以修正。

      初始物有所值評價按照先定量評價后定性評價的順序進行。

      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結論分為“通過”和“未通過”。定性評價結果不低于80分的,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結論為“通過”,可以不考慮定量評價結果;定性評價結果不低于60分且低于80分的,定量評價物有所值量值大于0時為“通過”,定量評價物有所值量值小于等于0時為“未通過”;定性評價結果低于60分的,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結論為“未通過”。

      未通過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后重新評價,仍未通過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條【初始評價與后續工作的關系】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確定的項目核心要素,風險相關比例和數值、折現率、社會資本收益率等參數,應與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采購文件編制、PPP項目合同起草等工作中的相關要素和參數一致,并發揮對采購社會資本的指導作用,原則上應作為不可談判內容,除非能得到合理優化。

      第七條【中期評價】中期物有所值評價在項目開始運營后3年到5年內開展,考察物有所值實現程度,作為項目中期評估的組成部分。

      2016年1月1日之后發起的PPP項目均應開展中期物有所值評價。

      中期物有所值評價可以不包括定性評價。

      第八條【責任部門與激勵相容】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由項目實施機構或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同級財政部門對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定量評價可委托專業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定性評價組織專家開展。

      中期物有所值評價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委托專業咨詢機構和專家按照初始物有所值評價方法和實際建設運營數據對照開展定量評價工作,并確定初始和中期評價的結果偏離幅度。

      受托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專家和咨詢服務機構應獨立、客觀、科學地進行評價,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二章評價準備

      第九條【能力準備】財政部門(或PPP中心)、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機構、專家、咨詢服務機構等涉及物有所值評價的相關主體應持續加深對物有所值的認識。

      從事物有所值評價工作的相關人員應正確理解和掌握PPP概念、理念和定性評價指標的含義,以及現值、凈現值、年值、年金、終值等資金時間價值概念和計算方法。

      第十條【資料準備】項目初始物有所值評價資料主要包括: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和實施方案,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具有同等工作深度的報告、設計文件等。

      初步實施方案和實施方案中的項目產出說明、風險識別和分配、財務測算等內容應盡可能詳實。其中,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具體風險可量化和不可量化應盡可能全面,其中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的風險的項數應不超過風險總項數的五分之一。

      中期物有所值定量評價資料主要包括:項目初始物有所值定量評價資料、PPP項目合同及其風險分配安排、竣工決算報告、績效監測報告、項目公司財務報表、政府對PPP項目的支出報告等。

      第三章定量評價

      第十一條【定量評價內容】定量評價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與政府傳統投資運營方式產出績效相同的前提下,通過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方凈成本的現值(PPP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PSC值)進行比較,判斷PPP模式能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未折現的建設成本、收益、運營維護成本、收入、競爭性中立調整值、風險承擔成本、其他成本等,均以年為測算時間段,計作當年值,做好折現準備。

      第十二條【折現率】折現率用于將各年度的成本、收益、收入、競爭性中立調整值等按照資金時間價值原理折算為現值,參照同期地方政府債券收益率合理確定。

      用于測算PSC值與PPP值的折現率、現值所在時間等均應相同。

      第十三條【PSC值的構成】PSC值是以下三項的全生命周期現值之和:

      (一)模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

      (二)競爭性中立調整值;

      (三)政府承擔PPP項目全部風險的成本。

      PSC值=模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的現值+競爭性中立調整值的現值+PPP項目全部風險承擔成本的現值

      第十四條【PSC值測算之一模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模擬項目是假設的、政府采用現實可行的且最有效的傳統投資運營方式實施的、與PPP項目產出效率、質量和數量相同且生命周期相同的項目。模擬項目的各項假設和特征在其成本計算全過程中應保持不變;模擬項目財務模型中的數據口徑應保持一致;模擬項目可以含有政府外包出去的建設運營內容,但政府外包成本應計入模擬項目成本。

      模擬項目每年的建設凈成本主要包括當年設計、施工、升級、改造、大修等建設行為投入的現金、固定資產等實物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以及建設期利息,并扣除當年資產轉讓、出租等資產處置行為所獲的收益。當年未發生的行為不計相應投入、利息或收益。

      模擬項目第n年的建設凈成本=第n年建設行為投入+第n年建設期利息–第n年資產處置行為收益

      模擬項目每年的運營維護凈成本主要包括全生命周期內運營維護所需的原材料、設備、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并扣除假設模擬項目與PPP項目付費機制相同情況下能夠獲得的使用者付費收入等。

      模擬項目第n年的運營維護凈成本=第n年運營維護成本+第n年管理、銷售和財務費用–第n年使用者付費收入

      第十五條【PSC值測算之二競爭性中立調整值】競爭性中立調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傳統投資運營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實施項目少支出的稅額,結合具體情況可以選用:

      (一)前述模擬項目已假定免稅的,競爭性中立調整值為PPP項目的預計應繳稅額;

      (二)前述模擬項目已假定繳稅的,競爭性中立調整值為PPP項目預計應繳稅額與模擬項目應繳稅額之差;

      (三)競爭性中立調整值等于0。

      第十六條【PSC值測算之三項目全部風險成本】PPP項目全部風險承擔成本應充分考慮各項主要風險出現的概率及其后果,可采用情景分析法、比例法及概率法進行測算。主要風險在風險識別與分配環節確定。

      (一)情景分析法。在各項主要風險的量化后果值可以測算、但發生概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針對影響風險的各類事件和變量進行基本、不利、最壞等情景假設,估算全生命周期內每年各項主要風險承擔成本,加總得到當年全部風險承擔成本。每項主要風險的各個情景發生概率在不同年份可以不同。計算公式為:

      PPP項目第n年的全部風險承擔成本=∑i(當年第i項風險承擔成本)

      當年第i項風險承擔成本=該風險在基本情景下的量化后果值×基本情景發生概率+該風險在不利情景下的量化后果值×不利情景發生概率+該風險在最壞情景下的量化后果值×最壞情景發生概率

      (二)比例法。在各項主要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量化后果值難以測算的情況下,可以按照PPP項目預計的每年建設運營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當年該項風險承擔成本,加總得到當年全部風險承擔成本。上述比例不大于20%,每項主要風險對應的比例在不同年份可以不同。計算公式為:

      PPP項目第n年的全部風險承擔成本=∑i(第n年的建設運營成本×第i項風險第n年的承擔成本比例)

      (三)概率法。在各項風險后果值及其發生概率均可進行測算的情況下,可將所有可變風險參數作為變量,根據概率分布函數,計算各項風險承擔成本。

      如PPP項目采用保險等風險防范措施,可明顯減少風險承擔成本的,投保額乘以風險發生概率減去保費支出的部分抵減風險承擔成本。

      第十七條【PPP值】PPP值是以下三項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現值之和:

      (一)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

      (二)政府自留風險承擔成本;

      (三)政府其他成本。

      PPP值=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的現值+政府自留風險承擔成本的現值+政府其他成本的現值

      第十八條【PPP值測算之一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主要包括PPP項目準備、設計、施工階段政府以現金、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等提供的股權投入,以及運營維護階段政府支付給社會資本的運營維護費、財政補貼等,并扣除全生命周期內PPP項目公司轉讓、出租等資產處置行為所獲的資本性收益以及除政府支付外的運營收入。

      第n年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建設凈成本=第n年股權和配套等投入–第n年項目公司處置資產收益

      第n年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運營維護凈成本=第n年政府支付的運營維護費和補貼–第n年除政府支付外的項目公司運營收入

      政府方是項目公司股東且不參與股利分紅的,運營維護階段政府支付給社會資本的運營維護費、財政補貼等應是扣除所放棄股利分紅后的金額。

      合作期滿移交時,政府有償接收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移交項目資產的,政府為接收資產而支出的成本經折現后作為加項計入PPP值。

      第十九條【PPP值測算之二政府自留風險承擔成本】

      政府自留風險包括PPP項目政府方分擔的風險,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中政府承擔的部分。PPP項目全部風險由政府自留風險和可轉移風險組成。

      政府自留風險承擔成本測算方法與PSC值中全部風險承擔成本測算方法相同。

      采用比例法的,政府自留風險占PPP項目全部風險的比例在全生命周期內可以各年相同,或者若干年相同,或者各年不同。

      采用情景分析法和概率法的,識別或準備階段定量評價的政府自留風險由實施方案確定,執行階段定量評價的政府自留風險由PPP項目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約定。

      第二十條【PPP值測算之三政府其他成本】PPP項目中政府其他成本,主要包括:(1)政府承擔的未納入建設成本的咨詢服務和市場調研相關前期費用、移交補償款等交易成本;(2)包括政府負責的連接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成本,政府授予社會資本的項目周邊土地或商業開發收益權,政府向社會資本提供的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在內的政府配套投入,并扣除其中確定將由社會資本方承擔費用。

      第n年政府其他成本=第n年政府承擔的交易成本+第n年政府配套投入–第n年社會資本方為配套投入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定量評價謹慎原則】定量評價應遵循謹慎原則:

      (一)在多個折現率適用的情況下,采用其中的最小值;

      (二)用于測算PSC值的各項成本、收益和收入的構成中,相關主管部門已發布測算定額或價格標準的,或者資產經依法合規確定評估值的,原則上,成本按相應定額、價格或評估值的最小值計算,收益和收入按相應定額、價格或評估值的最大值計算。

      (三)用于測算PPP值的各項成本、收益和收入的構成中,主管部門已發布測算定額或價格標準的,或者資產經依法合規確定評估值的,原則上,成本按相應定額、價格或評估值的最大值計算,收益和收入按相應定額、價格或評估值的最小值計算。

      (四)用于測算PPP值的社會資本合理利潤率存在區間值時,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本條僅適用于物有所值定量評價,不適用于PPP模式相關的其他任何定量測算、論證、評價等。

      第二十二條【存量項目PSC值、PPP值】存量公共資產采用轉讓-運營-移交(TOT)等不涉及改建、擴建的,在上述測算方法基礎上,PSC值測算中模擬項目應是存量項目,建設成本僅包括未來升級、改造、大修等投入;PPP值測算不考慮政府向社會資本轉讓存量公共資產取得的收入。

      存量公共資產采用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涉及改建、擴建的,PSC值測算中模擬項目應是改擴建項目,建設成本包括改擴建部分的設計、施工等投入,以及整個項目未來升級、改造、大修等投入;PPP值測算不考慮政府向社會資本轉讓存量公共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中期評價】中期物有所值定量評價PSC值等于識別階段進行的初始物有所值評價中已測算的PSC值,PPP值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及第十條所列評價資料等測算。

      第二十四條【定量評價結果】定量評價結果用物有所值量值、物有所值指數表示。

      物有所值量值=公共部門比較值-PPP項目全生命周期政府方凈成本的現值

      物有所值指數=(公共部門比較值-PPP項目全生命周期政府方凈成本的現值)÷公共部門比較值×100%

      第四章定性評價

      第二十五條【定性評價準備】開展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時,項目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細化和明確定性評價程序、專家數量和來源、指標及其權重、評分標準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條【定性評價指標】定性評價指標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風險識別與分配、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潛在競爭程度、政府機構能力、可融資性、項目內資產相關度等七項基本評價指標。

      第二十七條【指標之一】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項目設計、投融資、建造、運營和維護等環節能否實現長期、充分整合。

      第二十八條【指標之二】風險識別與分配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各風險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識別并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九條【指標之三】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指標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供給數量、質量和效率為導向的績效標準和監管機制,是否落實綠色低碳、節能環保、支持本國產業等政府采購政策,是否具有行業引領和創新示范作用。

      第三十條【指標之四】潛在競爭程度指標主要考核項目內容對社會資本參與競爭的吸引力。

      第三十一條【指標之五】政府機構能力指標主要考核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依法履約、行政監管和項目執行管理等能力。

      第三十二條【指標之六】可融資性指標主要考核項目的市場融資能力。

      第三十三條【指標之七】項目內固定資產相關度指標主要考核項目范圍內各個邊界清晰、基本能夠獨立提供某類公共服務的固定資產之間的相關性。相關性差的固定資產一般不適宜納入同一項目。

      第三十四條【補充評價】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補充評價指標。

      第三十五條【補充指標】補充評價指標主要是六項基本評價指標未涵蓋的其他影響因素,包括項目規模大小、預期使用壽命長短、全生命周期成本測算準確性、運營收入增長潛力、區域帶動等。

      第三十六條【指標權重】在各項評價指標中,六項基本評價指標權重為80%,其中任一指標權重一般不超過20%;補充評價指標權重為20%,其中任一指標權重一般不超過10%。

      第三十七條【指標分值】每項指標評分分為五個等級,即有利、較有利、一般、較不利、不利,對應分值分別為100~80、79~60、59~40、39~20、19~0分。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評分等級對每項指標制定清晰準確的評分標準。

      第三十八條【專家要求】定性評價專家組包括財政、資產評估、會計、金融等經濟方面專家,以及法律、區域規劃發展、工程建設、項目運營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專家等。

      專家組由不少于9人的單數組成,前款列出的每個領域至少應有一名專家參與。

      來自同一獨立法人機構的專家不得超過2人。承擔物有所值定量評價的咨詢機構不得作為定性評價專家來源。

      第三十九條【專家組會議】行業主管部門或實施機構組織召開專家組會議。定性評價所需資料應于專家組會議召開前送達專家,確保專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四十條【專家組會議程序】專家組會議基本程序如下:

      (一)專家在充分討論后按評價指標逐項打分,專家打分表見附件;

      (二)按照指標權重計算所有專家打分的加權平均分,得到評分結果,形成專家組意見。

      第四十一條【特別加分因素】國家級及省級貧困縣的項目在加權平均分基礎上加10分,作為定性評價最終得分。

      第五章評價報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報告流程】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將經審核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逐級報至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將報告除附件外的內容電子版上傳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

      第四十三條【報告內容】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礎信息。主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標準、PPP運作方式、風險分配框架和付費機制等。

      (二)評價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評價程序、指標及權重、評分標準、評分結果、專家組意見以及定量評價的PSC值、PPP值的測算依據、測算過程和結果等。

      (三)評價結論,分為“通過”和“未通過”。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實施方案、項目產出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PPP項目合同及補充合同、績效監測報告等。

      第四十四條【報告披露】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按照有關PPP項目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及時將物有所值評價相關信息通過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條【報告使用】在PPP項目合作期內,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將物有所值評價報告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資料,將中期與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結果對照進行分析。對于中期物有所值量值比初始物有所值量值偏低幅度超過20%的,要責成項目實施機構及受托開展初始物有所值定量評價的咨詢機構予以解釋說明,因非客觀因素變動造成偏離的,對項目實施機構和咨詢機構及有關問題予以通報曝光,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信息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加強物有所值評價數據庫的建設,做好定量和定性評價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報送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有所值評價專家和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通過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進行信用記錄、跟蹤、報告和信息公布。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全省(市、區)物有所值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生效時間】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財金[2015]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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