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11部委發文支持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5日訊 為促進居民消費擴大和升級,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委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明確將充分挖掘閑置社會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有效增加供給總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提質升級,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
在具體措施上,《通知》提出,將鼓勵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規范方式轉向養老服務業。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組建社會化養老服務企業或非營利性機構。支持各地利用現有培訓療養服務設施場地,以多種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同時,為加快辦事效率,《通知》要求各地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對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的,盡量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供便利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聯審等機制,加快養老服務設施事項的辦理。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
民發〔2016〕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局、國土房管局)、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交委、規劃委、市政管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財務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環保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國資委、機關事務管理局:
為促進居民消費擴大和升級,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加快培育發展新動力,增強經濟韌性,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66號)、發展改革委等24部門《關于印發促進消費帶動轉型升級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綜合〔2016〕832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4〕11號)精神,緊密結合養老服務業發展實際,通過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有效增加供給總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提質升級,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
二、工作目標
充分挖掘閑置社會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將城鎮中廢棄的廠房、醫院等,事業單位改制后騰出的辦公用房,鄉鎮區劃調整后的辦公樓,以及轉型中的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等,經過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設施用房等養老服務設施,增加服務供給,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獲得養老服務的可及性,為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目標提供物質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統籌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開展城鄉現有閑置社會資源的調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摸清底數和相關環境信息,建立臺賬。有條件的地方,經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個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購置、置換、租賃、收回,整合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由政府直接運營或以招投標方式提供給社會力量運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二)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公開出讓。
(三)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四)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備案。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后繼續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本集體建設用地存量,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鼓勵村三產留地優先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六)鼓勵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規范方式轉向養老服務業。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組建社會化養老服務企業或非營利性機構。支持各地利用現有培訓療養服務設施場地,以多種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七)各地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對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的,盡量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供便利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聯審等機制,加快養老服務設施事項的辦理。
(八)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區域外社會力量參與本地養老服務相關招投標活動。
(九)凡通過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均可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服務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水電氣熱費用優惠等政策扶持。
四、組織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確定部分地區開展先期試點,積累經驗,條件已具備的省(區、市)可全面推行。加強對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國管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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