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編制基本要求
第四章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
第六章 成果要求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適用本要求。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范圍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范圍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與村莊規劃的范圍一致。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單獨編制。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規劃與村莊規劃同時編制。
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考慮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同時包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第五條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及其歷史環境,保護和延續傳統格局和風貌,繼承和弘揚民族與地方優秀傳統文化。
第六條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保護遺產本體及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保護利用的可持續性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改善環境、有效管理的指導思想。
第八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遵守本要求規定,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九條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章 編制基本要求
第十條保護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提出保護目標,明確保護內容,確定保護重點,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制定保護與利用的規劃措施。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內容,一般包括:
(一)保護和延續古城、鎮、村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巷;
(三)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四)歷史建筑,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筑;
(五)傳統風貌建筑;
(六)歷史環境要素,包括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墻、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
(七)保護特色鮮明與空間相互依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十二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對自然與人文資源的價值、特色、現狀、保護情況等進行調研與評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歷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變遷、重大歷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跡和傳統風貌建筑等的詳細信息。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與歷史形態緊密關聯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傳統軸線、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間的布局等情況。
(四)具有傳統風貌的街區、鎮、村:人口、用地性質,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年代、質量、風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歷史環境要素:反映歷史風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戲臺、圍墻、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
(六)傳統文化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方言、民間文學、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技藝、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等。
(七)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現狀。
(八)保護工作現狀:保護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建設、保護規劃與實施、保護資金等情況。
第十三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提出保護要求。
第十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提出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整治要求和基礎設施改善方案。
第十五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文物保護規劃,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提出必要的保護措施建議。
第十六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對歷史建筑,以及符合歷史建筑認定標準、尚未被列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提出總體保護要求和保護整治措施。
第十七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發掘傳統文化內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提出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 在綜合評價歷史文化遺產價值、特色的基礎上,結合現狀,劃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范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范圍按照如下方法劃定。
(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界線,以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為準。
(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包括歷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區。
(三)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內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區劃為核心保護范圍。在核心保護范圍之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確定應邊界清楚,便于管理。
(四)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歷史城區和其他需要保護、控制的地區。
第二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在保護的前提下,明確歷史文化遺產展示與利用的目標和內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環境容量,提出展示與合理利用的措施與建議。
第二十一條 保護規劃應提出實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規、政策和資金的保障、人才的培養、宣傳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二條 在具有傳統風貌的街區、鎮村,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劃分為傳統風貌建筑、其他建筑。
第二十三條 傳統風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條 修編保護規劃時,應對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總結。
第三章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度相一致,重點保護的地區應當進行深化。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現狀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市(縣)域需要保護的內容和要求;
(四)提出城市總體層面上有利于遺產保護的規劃要求;
(五)確定保護范圍,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控制措施;
(六)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同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與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根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三個保護層次確定保護方法框架。
第二十八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對所在行政區范圍內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村鎮、文物保護單位、已登記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勝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內容提出保護要求。其中對文物保護單位提出的保護要求應符合文物保護規劃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從總體層面上提出保護規劃要求,包括城市發展方向、山川形勝、布局結構、城市風貌、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等方面,協調新區與歷史城區的關系。
第三十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提出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延續,歷史街巷和視線通廊的保護控制,建筑高度和開發強度的控制等規劃要求。
第四章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規劃深度應達到詳細規劃的深度。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保護歷史遺存的真實性,保護歷史信息的真實載體;保護歷史風貌的完整性,保護街區的空間環境;維持社會生活的延續性,繼承文化傳統,改善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保持街區活力。
第三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點和現狀存在問題;
(二)確定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三)確定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整治要求;
(五)提出保持地區活力、延續傳統文化的規劃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居住環境的規劃方案;
(七)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分類保護,分別采取修繕、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措施。
(一)文物保護單位:按照批準的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落實保護措施。
(二)歷史建筑: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保護,改善設施。
(三)傳統風貌建筑:不改變外觀風貌的前提下,維護、修繕、整治,改善內部設施。
(四)其他建筑:根據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分別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第三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按照建筑物保護分類提出建筑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控制要求。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按照與歷史風貌相協調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
第三十六條 在不改變街道空間尺度和風貌的情況下,優化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交通環境。
第三十七條 在不改變街道空間尺度和風貌的情況下,提出歷史文化街區內基礎設施改善和消防等防災規劃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戶外廣告、招牌、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等建筑外部設施以及垃圾箱、電話亭、鋪地、檢查井蓋等街道公共設施的尺寸、形式、材料和位置等提出規劃控制要求。
第五章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
第三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與鎮總體規劃的深度要求相一致,重點保護的地區應當進行深化。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深度要求與村莊規劃相一致,其保護要求和控制范圍的規劃深度應能夠指導保護與建設。
第四十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現狀存在問題;
(二)確定保護原則、保護內容與保護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鎮域保護要求;
(四)提出與名鎮名村密切相關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農田、鄉土景觀、自然生態等景觀環境的保護措施;
(五)確定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整治要求;
(七)提出延續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劃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方案;
(九)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十)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對所在行政區范圍內的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村、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等提出保護要求。
第四十二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規劃措施,包括:
(一)協調新鎮區與老鎮區、新村與老村的發展關系。
(二)保護范圍內要控制機動車交通,交通性干道不應穿越保護范圍,交通環境的改善不宜改變原有街巷的寬度和尺度。
(三)保護范圍內市政設施,應考慮街巷的傳統風貌,要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保障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四)對常規消防車輛無法通行的街巷提出特殊消防措施,對以木質材料為主的建筑應制定合理的防火安全措施。
(五)保護規劃應當合理提高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防洪能力,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防洪工程改善措施。
(六)保護規劃應對布置在保護范圍內的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提出遷移方案。
(七)保護規劃應對保護范圍內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環境污染提出具體治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對核心保護范圍提出保護要求與控制措施。包括:
(一)提出街巷保護要求與控制措施;
(二)對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分類保護,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1)文物保護單位:按照批準的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落實保護措施。
(2)歷史建筑: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保護,改善設施。
(3)傳統風貌建筑:不改變外觀風貌的前提下,維護、修繕、整治,改善設施。
(4)其他建筑:根據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分別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三)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新建、擴建活動,提出規劃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建等活動,在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提出規劃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近期規劃措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搶救已處于瀕危狀態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重要歷史環境要素;
(二)對已經或可能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造成威脅的各種自然、人為因素提出規劃治理措施;
(三)提出改善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環境的近期建設項目;
(四)提出近期投資估算。
第六章 成果要求
第四十六條 保護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附件,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收入附件。規劃成果應當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文件。
保護規劃文本應當完整、準確地表述保護規劃的各項內容。語言簡潔、規范。規劃說明書包括歷史文化價值和特色評估、歷版保護規劃評估、現狀問題分析、規劃意圖闡釋等內容。調查研究和分析的資料歸入基礎資料匯編。
第四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紙要求清晰準確,圖例統一,圖紙表達內容應與規劃文本一致。圖紙應以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為底圖進行繪制,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圖紙要求如下:
(一)歷史資料圖,包括歷史地圖、照片和圖片。
(二)現狀分析圖,包括現狀照片和圖片。
1、區位圖。
2、市域文化遺產分布圖:圖中標注各類文物古跡、名鎮、名村、風景名勝的名稱、位置、等級。
3、文物古跡分布圖:圖中標注各類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的名稱、位置、等級和已公布的保護范圍。
4、格局風貌及歷史街巷現狀圖。
5、用地現狀圖。
6、建筑高度現狀圖。
(三)保護規劃圖。
1、市域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圖。
2、保護區劃總圖。圖中標繪名城保護范圍,及各類保護區和控制界線,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埋藏區、風景名勝的界線和保護范圍。
3、視廊和高度控制規劃圖。
4、歷史文化街區規劃圖。圖中標繪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5、用地規劃圖。
6、表達總體層次規劃要求的規劃圖紙。
7、近期保護規劃圖。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各項圖紙比例一般用1/5000或1/10000。市域文化遺產分布圖和保護規劃圖的比例尺可適當縮小。根據歷史文化名城的不同規模和特點,規劃圖紙可以適當合并或增減,其比例尺、范圍宜與現狀分析圖一致。
第四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圖紙要求清晰準確,圖例統一,圖紙表達內容應與規劃文本一致。圖紙應以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為底圖進行繪制,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圖紙要求如下:
(一)歷史資料圖。
(二)現狀分析圖。
1、區位圖。
2、文物古跡分布圖。
3、用地現狀圖。
4、反映建筑年代、質量、風貌、高度等的現狀圖。
5、歷史環境要素現狀圖。
6、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現狀圖。
(三)保護規劃圖。
1、保護區劃圖。
2、建筑分類保護規劃圖。標繪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類保護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據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再行細分。
3、高度控制規劃圖。
4、用地規劃圖。
5、道路交通規劃圖。
6、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
7、主要街道立面保護整治圖。
8、規劃分期實施圖。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各項圖紙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1000。保護規劃圖比例尺、范圍宜與現狀分析圖一致。
第四十九條 歷史文化鎮村保護規劃圖紙要求清晰準確,圖例統一,圖紙表達內容應與規劃文本一致。圖紙應以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為底圖進行繪制,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圖紙要求如下:
(一)歷史資料圖。
(二)現狀分析圖。
1、區位圖。
2、鎮域文化遺產分布圖:比例尺為1/5000~1/25000。圖中標注各類文物古跡、名村、風景名勝的名稱、位置、等級。
3、文物古跡分布圖:圖中標注各類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名稱、位置、等級和已公布的保護范圍。
4、格局風貌及歷史街巷現狀圖。
5、用地現狀圖。
6、反映建筑年代、質量、風貌、高度等的現狀圖。
7、歷史環境要素現狀圖。
8、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現狀圖。
(三)保護規劃圖。
1、保護區劃總圖。圖中標繪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及各類保護區和控制界線,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界線和保護范圍。
2、建筑分類保護規劃圖。標繪核心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類保護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據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再行細分。
3、高度控制規劃圖。
4、用地規劃圖。
5、道路交通規劃圖。
6、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
7、近期保護規劃圖。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各項圖紙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5000。保護規劃圖比例尺、范圍宜與現狀分析圖一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保護規劃制圖標準詳見附件。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5日原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同時廢止。
附件一 保護規劃制圖統一標準和要求
一、現狀評估主要圖紙(用Auto-CAD繪圖)
1. 文物古跡及歷史環境要素分布圖
2. 現狀建筑年代分類圖
說明:
(1)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年代以公布文件為準。
(2)其他建筑的年代評定以其結構框架主體的始建年代為準。
(3)可根據具體情況增刪或細分個別年代類型。
3. 現狀建筑質量分類圖
4. 現狀建筑高度分類圖
5. 建筑風貌和歷史文化價值評估分類圖
二、規劃主要圖紙(用Auto-CAD繪圖)
6. 保護范圍規劃圖
7. 建筑分類保護和整治方式規劃圖
說明:
(1)綜合考慮現狀建筑風貌和建筑質量的評價,把建筑分類保護和整治方式相應地分為五類:
保護:對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和已登記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要依據文物保護法進行嚴格保護。
修繕:對歷史建筑和建議歷史建筑,應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關于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進行修繕。
改善:對于傳統風貌建筑,應保持和修繕外觀風貌特征,特別是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細部構件或裝飾物,其內部允許進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居住、使用條件,適應現代的生活方式。
保留:對于與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的其他建筑,其建筑質量評定為“好”的,可以作為保留類建筑。
整治改造:對那些與傳統風貌不協調或質量很差的其他建筑,可以采取整治、改造等措施,使其符合歷史風貌要求。
(2)“線框層”是指不同的保護與更新方式評價分類的建筑外框線,“填充層”是指對這些建筑物的填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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