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 6月1日起實施
從2015年6月1日起,《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正式實施,一系列針對非遺傳承、保護以及動態考核等條例將從根本上改變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狀。
據了解,我省“花兒”和環縣道情皮影戲這兩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已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蘭州太平鼓、蘭州水車等61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入選國家級非遺名錄。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41人、333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入省級非遺名錄體系,450名民間藝人成為省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我省非遺資源相對比較豐富。不過,長期以來,非遺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尤其令人憂慮的是,我省文化遺產的創意開發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非遺保護中沒有很好地將價值文化元素與產品、服務有機融合在一起,未能形成新的文化業態,這與非遺保護和現代產業發展的世界潮流不相符合。許多非遺項目有了“頭銜”后不僅沒有發揮其文化活力,反而存在保護專項資金挪用、傳承機制空白等現象。3月27日,《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通過,標志著我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以立法形式加以保護。
《條例》共分六章56條,對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按照《條例》規定,非遺傳承人有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遺調查、參與非遺公益性宣傳等義務。非遺傳承人也列入“軟考核”的范圍內。根據《條例》,非遺傳承人享受傳承人補助費等權利的同時,還須履行開展傳承活動。同時,普通公民也可以自薦認定成為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繼承人,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繼承人義務或喪失傳承能力的要退出,可以重新認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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