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長城”牌賣山寨酒 知名國企法庭上討公道
知名國企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在大連打假,花30元買到一瓶山寨長城干紅葡萄酒,由于這瓶酒標明生產廠家是河北昌黎地王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黎地王),這家公司當了被告。雖然該公司在法庭上堅決否認是該“高仿”商標葡萄酒的生產商,但該公司仍沒有擺脫敗訴的“命運”。
中糧集團狀告侵權酒廠
去年7月7日,中糧集團派人來到大連,在陳某經營的旅順一家商店花了30元買了一瓶“長城”赤霞珠干紅葡萄酒,公證員在現場進行了公證。中糧集團將這瓶山寨干紅葡萄酒上標明的生產商昌黎地王以及銷售商陳某告至西崗區法院,要求停止侵權,支付賠償款以及制止侵權發生的合理開支。后來,陳某與原告達成協議,原告撤回了對陳某的起訴。
在法庭上,法官看到了這瓶干紅酒,正面瓶貼中部以長城為背景圖案,背面瓶貼上部印有“華域世紀長域”文字及長城圖案組合標識,“華域世紀長域”中的“長域”與“長城”很容易混淆,并且瓶貼下部印有生產公司昌黎地王的字樣。對簿公堂時,被告昌黎地王堅決否認這瓶山寨干紅葡萄酒是自家生產,還表明與賣這瓶酒的陳某沒有供貨關系,這瓶酒是他人假冒公司名義生產的侵權商品,生產者不但侵害了中糧集團合法權益,而且也侵害了昌黎地王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查明該假冒長城干紅葡萄酒的生產者和供貨者。
法院認定被告是生產商
法院認定原告的長城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涉案葡萄酒雖然瓶貼上突出使用的文字與原告的注冊商標中的“長城”文字及字體不同,長城圖案也有一定差別,但由于原告的長城葡萄酒在國內相關市場有知名度,公眾只要看到文字或圖案通常會聯想到中糧集團的葡萄酒品牌及產品,涉案葡萄酒對“長城”文字及圖案的使用,容易使公眾相混淆?!伴L城”文字及圖案是馳名商標,依法應當給予強度大的法律保護,認定涉案葡萄酒是侵權商品。雖然被告不認可是涉案葡萄酒的生產廠家,但在被告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告是該產品的生產者,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的法律責任。
西崗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中糧集團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葡萄酒;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及維權開支5030元,共計85030元。
二審再起波瀾
昌黎地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法庭上,昌黎地王提出了一份新證據,即公證書,證明“華域世紀”的實際使用者是昌黎金都酒業公司。然而,市中院查明,本案案外人昌黎金都酒業公司曾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華域世紀長域”,但該商標被宣告無效。市中院認為,昌黎地王上訴理由是涉案葡萄酒由他人假冒該公司名義生產的,該公司并不是“華域世紀長域”商標的注冊人與使用人,與陳某也沒有業務關系。涉案葡萄酒瓶貼下部印有公司名稱及地址,廠名、廠址需經審批、備案登記,相對固定,是識別生產者及產品來源的主要信息,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一審被告是涉案酒的生產者。日前,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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