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保護法律法規
<p>保護湖泊生態環境,必須加強湖泊水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因為湖泊的自身特點要求對其予以特殊的立法保護。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更要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既要形成嚴格排放、合理開發的強大壓力,又要形成主動治理水環境的積極動力,用高效的辦法解決長期積累的環境問題。
<p>雖然在國家層面上,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湖泊管理法,但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經涵蓋了湖泊保護。我國與保護湖泊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一憲”是指《憲法》。它主要從國家職責和公民義務方面,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p>“四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p>“四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存貯固體廢棄物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p>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外,一些省、市開展了湖泊水環境保護的立法研究工作,針對湖泊水環境、資源和生態特點,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護湖泊的專門條例,提出相應的制度和內容,為實現湖泊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目標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如2002年,《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施行。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施行。
<p>與此同時,江西、云南等省份還針對區域內不同湖泊的不同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相關法規,真正踐行“一湖一策”。比如2003年,江西省通過了保護湖泊濕地的地方立法――《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云南省也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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