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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旅游法》:有法可依更要明法知行

      2013-11-20 中國旅游新聞網 標簽:

            

      《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醞釀近30年的旅游行業法規終于頒布,相對于其他行業法甚至是一些專業法,《旅游法》由于其高度的“親民性”和“普遍性”,加之消費需求現狀,旅游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標配,涉及行業之泛,從業者之多,所影響直接切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所以它的實施陪受關注。

      《旅游法》實施在即,一批山西的主流旅行社已經率先根據《旅游法》有關規定,主動調整經營方式,糾正低價收客、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不合理經營模式,但與此同時,他們向市場報出的旅游團隊價格,特別是10月1日《旅游法》實施后的報價,有了明顯的上升。從市場反應和輿論的評價都出現了許多不同的反應,甚至是疑惑。有些消費者直觀認為,這就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實施之機漲價。對此,9月12日,山西省旅游局政策法規處的相關負責人召集媒體、旅行社有關人員,對新出臺的《旅游法》選擇相關要點進行了解讀,希望以此能消除大家的疑慮,借助媒體也讓更多的普通消費者懂得旅游出行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明法知行”。

      疑問 1: 節后旅游團費為何“漲價”?

      解讀:10月1日后,團隊旅游價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而是其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之前,不少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實際費用的價格招徠游客,再通過安排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即社會俗稱的“零負團費”。

      “零負團費”的做法是一種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扭曲的經營模式,對游客合法權益和健康的市場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危害極大。事實上,游客所購商品質價不符、價格虛高,對其權益造成損害。《旅游法》嚴禁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旅游團費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業各種“潛規則”、規范經營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歸。

      知法:有的游客認為,低團費報名參團比較劃算,還可以購買旅游紀念品帶回家。俗話說,沒有免費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團費誘使游客報名后,必然會從游客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成本和利潤,游客并不了解導游帶其購買的旅游紀念品的價值與價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偽劣商品;還有的游客在報團時認為,在行程中我可以堅決不購物、不加點,實際上,行程中購物店、自費景區一個接著一個,絕大多數游客要么自愿參加了,要么被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返程后感覺毫無旅游的舒適度和愉悅感。因此,游客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仔細看清合同上的每一項內容;消費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僥幸心理,謹防旅行社以各種方式誘騙自己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疑問2:權益受侵游客如何維權?

      解讀:“維護游客權益”是貫穿《旅游法》始終的重要原則?!堵糜畏ā访鞔_指出,游客享有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游客有權就包價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團最低人數,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行社責任減免信息,游客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內容,要求旅行社作詳細說明,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開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單。

      游客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游客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游客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游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游客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游客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游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游客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游客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包價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游客返回出發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返程費用。

      知法:游客發現旅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旅游、工商、價格、交通、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游客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疑問3 :境外地接社安排購物怎么辦?

      解讀:《旅游法》明確規定組織到境外的旅游活動適用本法,旅行社企業對此要有明確的認識。與游客的合同是由組團社簽訂的,行程是由組團社事先設計或確認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組團社來委托接待游客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為應當受組團社的控制,后果應由組團社承擔。同時,《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組團社及其領隊應當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約定安排旅游活動;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組團社及其領隊應當制止。

      目前,市場上有一種現象,有的游客去港澳等地,在當地的旅行社報名,參加境外旅行社組織的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團隊旅游。如果查實該活動是由我國境內旅行社參與組織的,依據《旅游法》的規定,境內旅行社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知法:提醒消費者不要輕易在境外報名參加當地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據了解,一些游客由于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這里,要提醒游客,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疑問4 : 自費項目和購物如何界定違規?

      解讀:時下,不少旅游業界人士對《旅游法》關于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有一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為不可以安排,有的認為可以安排,個別的甚至認為《旅游法》禁止游客購物。

      在治理“零負團費”上,《旅游法》重點規范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游客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游客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愿、自主地安排個人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游客的購物需求。

      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符合幾個要求:

      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游客,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二,必須與游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游客要求,否則,旅行社、導游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即使游客同意,也不得詐騙游客,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三,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游客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游客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

      第四,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游客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游客的活動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不得將游客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游客不同意的,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游客同意的,也不得減少團費。

      知法:旅行社違反上述相關要求的,游客有權拒絕,也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組團社或地接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疑問5: “導游服務費”和“小費”是否一回事?

      解讀:《旅游法》對“導游服務費”和“小費”都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些旅行社認為,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可以由游客在行程中直接向導游支付,有些游客對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費的做法也存有疑問。

      《旅游法》規定的導游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游的勞動報酬,是旅游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游客收取;而《旅游法》規定的小費,是游客因對導游服務滿意而自愿、額外、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費用。兩者不是一回事。

      知法:《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導游均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費。在境外一些國家(地區),有向導游、司機等旅游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根據《旅游法》關于“游客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原則,對這種特殊情況,建議旅行社可以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向游客收取,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專門向游客詳細說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

      疑問6: 游客不文明行為該擔什么責?

      解讀:當前,個別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為,損害了我國旅游形象,國家對此高度重視。《旅游法》明確規定了游客有文明旅游的義務,同時也對旅行社和導游提出了要求。

      在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將文明旅游行為規范作為合同內容,并向游客詳細說明文明旅游行為規范的要求。旅行社應當加強對導游、領隊的教育和約束,要求其履行相關帶團職責。導游在旅游行程中,應當自覺遵守文明旅游行為規范,向游客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游客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對游客有不文明旅游行為且屢次不聽勸阻的,視為《旅游法》規定的從事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賠償。

      知法:游客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文明旅游規范,因游客的不文明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由游客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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