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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地熱資源管理制度

      2011-12-08 來源:網絡 標簽:

            

          一、地熱管理體制
        自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熱資源由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中央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地熱資源及其勘查、開發利用、環境保護行使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ㄗ灾螀^、直轄市)、地(市)、縣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地熱源及其勘查、開發利用、環境保護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有以下兩種情況:①在城市區內有地熱資源可供開發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其他綜合部門內設地熱管理處,行使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②一般地區的地熱資源由所在地區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管理體制如下:
      1998年3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 改革方案。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有關地熱管理職能改由國土資源部行使。

          二、 地熱管理法規與制度
        地熱資源屬礦產資源范疇,在中國的礦產資源分類中,列入能源礦產類。地熱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登記管理辦法》等。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對其行使管理職能;在地方,由?。ㄗ灾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央與地方的分工管理權限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能。具體包括:
          1.地熱資源勘查登記
        對探(采)礦權人申請勘查地熱資源或探(采)結合建地熱井,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進行登記,辦理地熱資源勘查許可證。
          2.地熱儲量審批
        對探(采)礦權人經勘查探明可提供開發利用的地熱資源可開采儲量,由礦產儲量審批機構依照《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進行審批,批準其可采儲量及其開采范圍,作為申請開發利用地熱資源的依據。明確地熱資源可采儲量未經批準不得提供開發利用。
          3.地熱資源儲量登記統計
        依據《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對探(采)礦權人探明的并經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地熱可開采儲量進行登記,并對申報登記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國家統一的地熱資源(儲量)數據庫。
          4.地熱資源開采登記
        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對探(采)礦權人申請開采地熱資源的地區范圍、開采深度、開采水量進行審定,辦理開采許可證。
          5.地熱資源開發監督管理
        對地熱資源的開采量、開采中的水質、水位、水溫、水量動態,及開采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如地熱水位下降速度和幅度、地面沉降、環境污染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征收地熱資源補償費。
          6.地熱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依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登記管理辦法》對探(采)礦權人進行地熱地質勘查的地質資料(報告)的匯交情況進行監督,推進地熱地質勘查資料的匯交,建立全國地熱地質資料庫。
        一些地區,尤其是地熱資源開發早、利用單位多、供需矛盾比較突出的城市地區的地熱田開發,當地政府為加強所在地區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管理,合理地利用寶貴的地熱資源,以更大的發揮開發利用地熱資源的社會經濟效益,建立了相應的地熱管理機構,制定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地方性法規,對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統一管理。北京、福州、天津、西安等城市地區的地熱田,都相繼建立了這樣的機構。他們本著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綜合利用、以熱養熱、滾動開發”的方針進行管理,使地熱資源的開發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軌道,他們的通行作法是:
          (1)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為依據,制定由地方政府頒布的地熱資源管理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依法行使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行政管理職能。
          (2) 組織專家審定地熱資源開發的申請,向申請單位簽發開采或建地熱井的批準書。
          (3) 對地熱開發單位開發利用地熱資源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包括:制定開采計劃、下達開采指標、開采計量、核實開采量、收取開采資源補償費等。
          (4) 組織建立并完善地熱資源開采動態監測系統及開采動態長期監測的實施。根據地熱資源開采的實際需要,組織對地熱田的可采資源進行重新評價,以指導地熱資源的進一步開發與管理。
          (5) 推進地熱資源的合理利用、綜合利用與科學利用,提高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科技水平。針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從收取的地熱資源補償費中安排部分經費,組織專家開展專題研究,對開發利用中的成熟技術加以推廣。
          (6) 建立地熱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的數據庫,推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學化。
          (7) 加強地熱開發單位的聯系,以跨地區、跨部門建立的行業協會――中國礦協地熱資源開發管理專業委員會為紐帶,進行地熱資源開發與管理的經驗交流與信息溝通,推進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與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在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作法有北京、福州、天津等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為合理開發利用和科學管理保護本市的地熱資源,成立了北京市地熱管理處(設在北京市地質礦產局內),并于1985年6 月頒布下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下熱水資源管理的暫行規定》,在該“規定”中,對加強北京市地下熱水資源管理作了如下規定:
          (1) 本市地下熱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由北京市地質礦產局地熱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地熱處)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
          (2) 在本市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地下熱水,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3) 開鑿地下熱水井的單位,包括開鑿探采結合井、回灌井、試驗井的單位(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利用計劃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熱處申請,經審核同意,發給《開鑿地下熱水井批準書》。
        用水單位憑《開鑿地下熱水井批準書》,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經批準領得用地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在規劃市區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以外的地區鑿井,須經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新鑿地下熱水井,應按技術要求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用水單位持驗收報告向地熱處申領開采許可證。未領得開采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采。
          (4) 用水單位要安裝地下熱水井水表,按規定向國家交納水費。水費標準:70℃以上(含70℃)的熱水,每噸8分;51~70℃的,每噸6分;50℃以下(含50℃)的,每噸4分。農、林、漁業以及營業性浴池、游泳場使用50℃以上的熱水,每噸4分;不足50℃的,每噸2分(1998年4月1日已改為:賓館、旅游飯店用地熱水,60℃以上(含60℃)每噸0.80元;50~60℃的,每噸0.70元;50℃以下(含50℃)的,每噸0.60元。一般生產、生活用地熱水,60℃以上(含60℃),每噸0.40元;50~60℃的,每噸0.35元;50℃以下(含50℃)的,每噸0.30元。農業用地熱水不收費)。
          (5) 用水單位要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市地熱處按年向各用水單位下達用水計劃和節水指標。各用水單位按計劃采水,并負責水井的維護和管理。對超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超量累計加價收費,超用量在計劃指標51%~99%的按原價的5倍收費。對過量開采,浪費嚴重的,應責令其停止用水。
          (6) 新鑿地下熱水井的單位,要在鑿井施工后安裝水表。本規定發布前已有的地下熱水井,由用水單位在本規定發布后的半年內,安裝水表,并向市地熱處補辦用水審批手續。對逾期不安裝水表,不補辦審批手續的,按其水泵額定流量計時收費。
          (7) 有條件的用水單位應積極進行人工回灌熱水。但回灌前要經環境保護、衛生部門對回灌水的水質進行鑒定,并報市地熱處批準。
        經批準人工回灌熱水的,可按回灌熱水的溫度、水量,相應減收水費。
          (8) 用水單位要接受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嚴防污染。報廢熱水井,要報市地熱處,按規定處理,防止污染和破壞熱田;排放地熱廢水,要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和環境;熱水用于醫療、洗浴、灌溉、養魚和其他飼養業的單位,要按環境保護、衛生部門的要求,經常進行水質檢查,確保人民的健康
          (9) 凡批準開采的熱水井,均應計劃利用。在半年內無故閑置不用的,要按市地熱處的規定,由用水單位交納閑置費。
          (10)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開鑿熱水井,或未經批準擅自采水,或擅自改變采水用途的,由市地熱處責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處以成井費用的50%~100%的罰款。同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違章用地、違章建設論處。
        罰款和超計劃用水加收的水費、熱水井閑置費,企業單位由稅后利潤中列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由包干經費中列支。
        罰款一律上交市財政部門,用于本市地熱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11) 本規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實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熱處解釋。
        為全面準確地實施上述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還于1989年10月頒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下熱水資源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對一些具體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中國一些開發利用較好的地熱田的管理也有類似的作法,新開發的地熱田,也在仿效這方面的作法,地熱資源勘查與開發正在步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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