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旅游公共服務基本要求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旅游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10)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上海師范大學旅游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任芷、張海燕、汪黎明、劉莉莉、高峻、吳國清、張源、張晨。
引言
本標準為城市旅游公共服務基本要求,涉及旅游信息、交通、環境、安全及行政等。為完善城市旅游服務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務質量提供技術指導與科學依據,特制定本標準。
城市旅游公共服務基本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旅游目的地的信息、交通、環境、安全、行政等公共服務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城市旅游目的地(含直轄市、地級市以及縣級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T 6766-2010 旅游服務基礎術語
GB/T 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2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游設施與服務符號
GB/T 10001.3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3部分:客運與貨運符號
GB/T 10001.4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4部分:運動健身符號
GB/T 10001.5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5部分:購物符號
GB/T 18973-2003 旅游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 26354-2011 旅游信息咨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LB/T 010-201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級劃分與評定
LB/T 012-2011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6766-2010、GB/T 26354-2011、GB/T 18973-2003、LB/T 012-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旅游目的地 urban tourist destination
以城市自然景觀、歷史文化、現代建設成就、商業街區和大型節事等為主要吸引物,能夠吸引一定規模數量的旅游者,具有較完善接待服務設施的旅游地域綜合體。
3.2 旅游公共服務 public service for tourist
由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經濟組織為滿足海內外旅游者的共同需求,而提供的基礎性、公益性的旅游公共產品與服務。
注:旅游公共服務主要包括旅游信息、旅游交通、旅游環境、旅游安全、旅游行政等服務內容。
4 旅游信息服務
4.1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4.1.1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4.1.2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應為游客提供現場信息咨詢服務、電話信息咨詢服務和網絡信息咨詢服務。
4.1.3 現場信息咨詢服務和網絡信息咨詢服務應符合GB/T 26354-2011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4.1.4 應開通旅游咨詢熱線電話,旅游相關信息服務應滿足游客要求。
4.1.5 應開通旅游投訴電話且保持24 h暢通,負責接受游客投訴并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4.2 旅游公共信息導向標識
4.2.1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城市主要旅游景區、街區等地方的旅游交通圖或導向標識;整修時應設置臨時導向標識。
4.2.2 旅游景區的交通圖或導向標識應包括:景區名稱(中英文對照)、等級、公里數、方向指引等內容。
4.2.3 在特色街區、知名餐飲場所、住宿場所、主要購物娛樂場所等宜設置導向標識。
4.2.4 在主要旅游景區、街區等入口處應設置景區全景圖(景區總平面圖),具體包含:景區全景地圖,景區文字介紹,游客須知,景區相關信息,景區服務電話。
4.2.5 夜間營業或活動場所應有夜間導向標識。
4.2.6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導向標識應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3、GB/T 10001.4和GB/T 10001.5的規定。
4.2.7 各類導向系統設計應符合LB/T 012-2011的規定。
4.3 旅游公共信息網站
4.3.1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網站應提供旅游交通、景區、酒店、餐飲、購物、娛樂等相關旅游活動信息;提供中文、英語及其他語種等瀏覽服務。
4.3.2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網站宜提供旅游景區、住宿、餐飲、交通、娛樂等相關旅游活動預約、預定等服務。
4.3.3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網站應發布旅游服務質量信息、假日旅游市場供需信息、旅游氣象服務信息、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信息提示等旅游重要信息。
4.3.4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網站數據資料應體現及時性、權威性、全面性。
5 旅游交通服務
5.1 可進入性
5.1.1 出入城市交通應安全可靠、設施完善、可進入性良好,能滿足游客出行需要。
5.1.2 城市出入口環境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主要景區、街區應設置相適應的旅游專用停車場、公交車站點或船舶碼頭。
5.1.3 旅游專用停車場、公交車站點或船舶碼頭應布局合理、配置齊全,能滿足城市接待容量要求。
5.2 城市旅游交通
5.2.1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出租車、自駕車及旅游車輛等所需停車場與相關設施。
5.2.2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旅游專線車、旅游觀光車等所需的??奎c與相關設施。
5.2.3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自行車所需的??奎c與相關設施。
5.2.4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計城市公交線路、設置停車站點,明確班次時間,滿足自助游需求。
5.2.5 城市水上旅游區域應提供郵輪、游船、游艇等所需的??看a頭與相關設施。
5.3 旅游集散中心
5.3.1 在城市旅游活動場所、交通樞紐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宜設置旅游集散中心。
5.3.2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開通城市通往臨近城鎮和主要旅游景區的“旅游專線車”。
5.3.3 旅游集散中心周邊道路或人流節點處應設置旅游集散中心導向標識;旅游集散中心應有周邊交通道路指向標志。
5.3.4 旅游集散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結構設施及服務要求應符合LB/T 010-2011要求。
5.3.5 旅游集散中心應建立具有一級域名的網站,可供在線預訂和支付等功能。
5.3.6 旅游集散中心應設有咨詢接待服務臺和旅游宣傳冊展示臺(架),為游客提供旅行、游覽等方面的圖文資料。
5.3.7 旅游集散中心應設有接待服務臺與電話,受理投訴、意見等相關事宜。
6 旅游環境服務
6.1 自然環境
6.1.1 在城市旅游活動場所、交通樞紐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保證環境整潔。
6.1.2 城市建成區噪音平均值應達到GB 3096的具體要求。
6.1.3 空氣質量應達到GB 3095的具體要求。
6.1.4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應大于20%。
6.1.5 城市環衛設施設備完好率應大于或等于98%。
6.1.6 城市清掃保潔率應達到100%。
6.2 休閑環境
6.2.1 在城市旅游活動場所、交通樞紐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公共游憩區、特色街區、游覽自行車道、觀光步行道和休閑座椅等公共休閑和游覽接待設施。
6.2.2 城市應常年提供內容健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娛樂活動。
6.2.3 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公共體育運動場館等文化娛樂設施及場所,應定期免費向游客及公眾開放。
6.2.4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提供殘障人、老年人、兒童等使用的無障礙設施設備。
6.3 市場環境
6.3.1 旅游市場應規范有序,旅游企業應誠信待客、服務規范、依法經營。
6.3.2 旅游企業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規范服務;宜設置國家旅游局推行的推薦標志。
6.3.3 旅游產品類型多樣,適合不同層次游客需求。
6.3.4 應為游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優惠的支付環境。
6.4 衛生環境
6.4.1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旅游廁所,數量與布局設置科學合理。
6.4.2 城市旅游廁所服務設施應符合 GB/T 18973-2003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6.4.3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置垃圾分類收集箱,數量與布局設置科學合理。
7 旅游安全服務
7.1 應健全旅游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包括:建立旅游安全信息網絡,執行事件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安全控制和應急救治體系等。
7.2 應設置緊急救援機構并公布緊急救援電話號碼,有救助海內外游客的銜接服務與專門機構。
7.3 在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活動場所等游客相對密集地方,應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與醫療救護點,確保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7.4 應有處理游客事故、疾病和其他緊急情況的體系和程序,有執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理及報告制度。
7.5 應為游客提供可供選擇的保險產品及相關服務。
7.6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游憩設備以及道路防滑處理、無障礙設施等,應符合安全規定。
8 旅游行政服務
8.1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機構健全,職責明確,制度完善。
8.2 有行政執法授權的旅游執法隊伍,應依法管理,確保旅游市場健康有序。
8.3 應建立旅游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市場治理聯動機制,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健全。
8.4 應建立科學的旅游統計制度,旅游和統計部門聯合發布旅游統計數據。
8.5 應建立旅游價格監督機制。
8.6 應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旅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建立旅游從業人才信息檔案庫。
8.7 旅游從業人員年培訓率達30%,合格率80%以上。
8.8 旅游有效投訴率在2‰以下,旅游投訴結案率100%。
8.9 城市旅游公共服務游客滿意度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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