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罰則與附則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核實不合格,建設單位進行覆土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地下管線過程中,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建設進度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檔案或者報送檔案不符合要求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地下管線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履行維護職責,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撤銷行政許可、較大數額罰款等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公共管廊,是指設置于本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多種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筑物。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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