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四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小城鎮規劃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小城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建住宅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該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ㄒ唬┪慈〉迷O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照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ǘ┙ㄖそ澄慈〉脧臉I資格證書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的;
(四)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ㄎ澹┪崔k理開工手續的;
(六)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未經竣工驗收或者將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并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ㄒ唬┪崔k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
?。ǘ┪崔k理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在小城鎮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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