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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億,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啟動

      2019-11-01 綠維文旅 標簽:鄉村振興

      日前,浙江省財政廳牽頭推進以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為基礎設立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并制定《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掇k法》共11章53條,明確了浙江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運作的總則、組織架構、運作模式、職責分工、投資方向和要求、投資管理程序、費用和收益、基金退出、風險防控和績效考核、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以及附則等事項。

      根據《辦法》,浙江省鄉村振興基金以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為基礎設立,總規模100億元,重點支持戰略和新興產業、重大區域特色產業、重大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全產業鏈建設、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新型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數字鄉村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鄉村振興重大任務。

      主要內容

      (一)省鄉村振興基金以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為基礎設立,總規模100億元,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后續視運作和管理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后增加財政資金投入。

      (二)省鄉村振興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遵循“突出政府引導、堅持市場運作、強化科學決策、合理防范風險”的原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三)省鄉村振興基金基本組織架構包括省鄉村振興基金管委會、省鄉村振興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三個層次。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委員會是省鄉村振興基金的決策機構,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為省鄉村振興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授權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組建省鄉村振興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不設日常經營機構。委托浙江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省鄉村振興基金的運營機構。

      (四)突出對產業扶持,強化與市縣的聯動引導。在支持方式上,直接投資方式從只適用于農業基礎設施、區域協調發展領域擴大到重大農業產業化項目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的全領域。明確關注新產業新業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聯動市縣政府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投入鄉村振興事業,支持穩定重要農產品供給,打造引領性、標桿性農業農村項目,以點帶面促進全省“三農”高質量發展。

      (五)省鄉村振興基金可聚焦重點領域,組建相關主題基金,經省政府同意后實施。省鄉村振興基金與市縣政府、農業龍頭企業、投資機構等合作一般采用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和直接投資模式運作。

      (六)省鄉村振興基金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堅持綠色發展理念,重點支持戰略和新興產業、重大區域特色產業、重大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全產業鏈建設、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新型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數字鄉村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鄉村振興重大任務。

      (七)省鄉村振興基金項目投資決策一般程序為:項目提出(征集)、項目推薦、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決策咨詢委員會評審、管委會報備(或批準)、公示、組織實施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可簡化決策程序。

      (八)基金退出分為按約定退出和其他情況退出兩類。其中:約定退出為省鄉村振興基金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載明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按約定退出并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備。其他情況退出程序是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管委會辦公室審核、決策咨詢評審(如需)、管委會批準(或備案)、基金管理公司具體辦理退出事宜。

      (九)風險控制方面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對省鄉村振興基金的監督和考核機制,按照“公開、透明、擇優”原則進行決策,接受社會監督。根據項目投資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組織項目考核評價,提出考核評價建議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根據評價結果,對運作好的項目給予一定激勵;對運作成效較差的項目,減少投資,直至提前退出。省金融控股公司加強對基金運作管理的指導,視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審計?;鸸芾砉景凑諆瓤匾幏扼w系建設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

      (十)健全盡職免責條款。對省鄉村振興基金運作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對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發生風險造成投資損失,決策機構、主管部門、代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等不承擔相關責任。

      (十一)強化報告和信息披露。省鄉村振興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基金投資計劃和方向建議。其他成員單位向管委會報告相關領域項目儲備推薦、行業支持政策落實等情況。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見后報管委會辦公室,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十二)做好省農業基金已投項目管理銜接。明確《辦法》生效后,《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15〕16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農發〔2017〕15號)同時廢止,原省農業基金、省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基金已投資項目分別按原辦法管理。

      政策全文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ZJSP12-2019-0039

      浙財農〔2019〕4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規范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運作與管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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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運作,高水平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高水平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行動計劃(2018—2022年)》《浙江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導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以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核心,以綠色發展為導向,聚焦重點領域、重點產業,聚集資源要素,關注新產業新業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聯動市縣政府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投入鄉村振興事業,支持穩定重要農產品供給,打造引領性、標桿性農業農村項目,以點帶面促進全省“三農”高質量發展。

      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遵循“突出政府引導、堅持市場運作、強化科學決策、合理防范風險”的原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第三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以浙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為基礎設立,總規模100億元,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后續視運作和管理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后增加財政資金投入。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基本組織架構包括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省鄉村振興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個層次,按照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第五條 管委會由分管副省長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財政廳廳長擔任副主任,成員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糧食物資局、省供銷社等鄉村振興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七條 授權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組建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具體以工商注冊為準)作為基金法人(以下簡稱“基金公司”)?;鸸景础豆痉ā芬幎ㄒ笤O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設日常經營機構。

      第八條 委托浙江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省鄉村振興基金的運營機構?;鸸芾砉景凑瘴袇f議約定和管委會要求負責省鄉村振興基金的投資管理。

      第三章 運作模式

      第九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與市縣政府、農業龍頭企業、投資機構等合作,一般采用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和直接投資模式運作。通過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資支持重大農業農村項目,培育重點龍頭企業;圍繞特定主題,通過非定向基金培育農業產業,共同促進鄉村振興事業發展。

      省鄉村振興基金可聚焦政府關注重點領域,組建相關主題基金,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政策引導目標及主管行業特點提出組建方案,經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項目應具有一定的收入來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經濟價值、權屬明確的資產資源。

      第十條 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模式適用于農業農村產業升級等競爭性領域,鼓勵市縣產業基金聯動投資,省鄉村振興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省鄉村振興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子基金的50%。

      第十一條 定向基金以省內特定重大農業農村項目為投資標的,支持重大項目招引落地,促進省內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由省鄉村振興基金、市縣政府聯動資金、產業資本、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等組建,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運作管理。定向基金出資結構中,與項目方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規模的10%,特別重大項目經管委會審定后可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二條 非定向基金以非特定項目對象為投資標的,圍繞特定主題培育相關農業產業,帶動鄉村振興事業發展。由省鄉村振興基金、基金管理人、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等共同組建,鼓勵市縣聯動出資,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運作管理。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0%。

      第十三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可對省內重大農業農村產業化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等直接投資,鼓勵帶動銀行、保險等金融資本共同投入。省鄉村振興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出資額一般不超過10億元,原則上不做第一大股東。

      第十四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項目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利益分配和虧損負擔方式。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引導作用,對實現政策目標的項目,省鄉村振興基金可在取得投資收益中向合作對象適當讓利,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管委會主要職責: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三農”政策和我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確定省鄉村振興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要求,決定基金的資金籌集及增資計劃,批準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和退出項目方案,決定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獎懲,對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運行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六條 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管委會的重大決策,發布基金投資指南,組織決策咨詢會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協調基金運作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對省鄉村振興基金進行考核評價。建立省農信聯社、省農業擔保公司等農村金融機構以及省農科院等農業科研單位共同參與的決策咨詢機制??梢曅枰埵∥M織部、省委宣傳部等鄉村振興相關單位參與重大項目審議。

      第十七條 管委會成員單位職責: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籌措落實財政出資資金,牽頭制訂基金管理辦法和投資項目運作方案;開展基金財務監管,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

      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根據我省鄉村振興戰略目標任務和部門職責,研究提出主題基金組建方案或項目投資方案,推薦重大投資項目;協調爭取行業政策支持,進行項目行業監管;提供項目投資對接服務,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項目考核評價建議進行審核;參與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職責:負責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和指導,做好基金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評價,定期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基金公司主要職責:按照管委會確定的投資原則和要求,組織制定年度投資計劃,并加強對基金日常運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負責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編制項目投資方案;對立項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按照管委會審議確定的投資方案,進行入股談判、擬定章程或合伙協議、負責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體投資事宜;依法行使股東權力,但不參與項目日常經營管理;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送省鄉村振興基金運作情況;根據投資方案要求,組織項目考核評價,提出考核評價建議。

      第五章 投資方向和要求

      第二十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堅持綠色發展理念,重點支持重大區域特色產業、農業戰略和新興產業、重大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全產業鏈建設、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新型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數字鄉村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鄉村振興重要任務。

      第二十一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經管委會批準的需要特別支持的重點領域或創新業務,不受上述條款限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出資組建的子基金(定向子基金與非定向子基金),一般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運作和管理,選聘的專業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注冊資本或出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具備相應資產管理的資質,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3.具備一定的農業農村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

      4.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5.至少有3個(含)以上股權投資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的成功案例,其中至少有1個案例為鄉村振興相關領域。

      第二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投資方案應結合政策目標明確投資要求,對受托管理的專業投資機構有特殊要求的,由投資方案提出部門明確具體條件,會同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會公開選聘。

      第六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項目投資決策的一般程序為:項目提出(征集)、項目推薦、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決策咨詢委員會評審、管委會報備(或批準)、公示、組織實施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投資決策程序。

      第二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行業特點,面向市縣政府及社會征集投資意向,向管委會辦公室推薦相關領域的重大投資項目,提出項目投資方案。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辦公室對主管部門推薦的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立項,交由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必要時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或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為項目決策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形成投資建議書,對投資規模、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讓利措施、退出方案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辦公室組織決策咨詢評審會議,根據投資建議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評審,形成投資決策咨詢意見。決策咨詢評審會議成員由管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和外部相關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部專家不少于1/3。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辦公室根據投資決策咨詢意見將擬投資項目報管委會備案或批準。經備案或批準后的項目應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與相關合作方擬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并按規定正式簽署后實施。在項目投資方案經批準后6個月內,仍未簽署相關投資的章程或協議,導致投資方案無法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終止投資情況,管委會辦公室向管委會報備。

      第七章 費用和收益

      第三十條 根據委托管理協議,基金公司原則上按照投資金額0.6%的比例,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費用。

      第三十一條 為激勵基金管理公司引進人才,不斷提高運作管理水平,對于投資效益較好的項目,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申請,經管委會辦公室審核并報管委會批準,可從基金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獎勵;在投資管理過程中,對投資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建議,經管委會辦公室審核并報管委會批準,扣減基金管理公司相應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 基金公司僅限列支法律規定的作為公司存在所必須進行的法律行為所需的成本和費用,以及根據本辦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和業績獎勵。

      第三十三條 基金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不分配,全額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資。

      第八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四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應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載明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按約定退出后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備。

      第三十五條 其他情況退出的,一般程序為: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管委會辦公室審核、決策咨詢評審(如需)、管委會批準(或備案)、基金管理公司具體辦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六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可采取股權轉讓、股份減持、股東回購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資產評估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省財政廳核準或備案。其他情況退出的,如受讓方為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報管委會批準后,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如受讓方為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應按國有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采取公開掛牌方式辦理退出。

      第三十七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退出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章程或協議約定條件及時退出。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省鄉村振興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按約定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或者增資手續的;

      2.省鄉村振興基金撥付至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參股子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導向的;

      4.項目考核未通過的;

      5.發現其他危及省鄉村振興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先約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參股子基金存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九章 風險防控和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對省鄉村振興基金的監督和考核機制,按照“公開、透明、擇優”的原則進行決策,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鹨幏哆\作和有效管理。

      第四十條 省金融控股公司要認真代為履行出資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加強對省鄉村振興基金運作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基金公司投資運作、風險控制、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并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審計。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險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

      第四十二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應當委托一家中國境內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提議并經子基金合伙人會議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機構出具銀行托管報告。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對省鄉村振興基金設立的基金運作管理的考核評價機制?;鸸芾砉疽罁椖客顿Y方案,組織項目考核評價,提出考核評價建議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于運作較好的項目給予一定激勵;對于運作成效較差的項目,應減少投資,直至提前退出。管委會辦公室應根據需要組織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省鄉村振興基金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管委會報告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出資部分無收益或虧損的,不得采取政府補貼形式向合作對象支付收益;出資部分實現收益的,不得超出稅后收益總額向合作對象讓渡收益。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合作信用管理機制。對投資項目的管理機構或直投項目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省鄉村振興基金有權要求單獨或同時行使以下權利:

      1.建立違規違約行為管理檔案,并限期整改;

      2.要求相關投資機構、直投企業根據協議約定賠償省鄉村振興基金的損失;

      3.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向全省通報,省鄉村振興基金自通報之日起三年內與責任方暫停新增合作。

      第四十六條 健全盡職免責機制。對于省鄉村振興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對于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發生風險造成投資損失,決策機構、主管部門、代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等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省鄉村振興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基金投資計劃和方向建議。其他成員單位向管委會報告相關領域項目儲備推薦、行業支持政策落實等情況。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見后報管委會辦公室,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報送省鄉村振興基金的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資金使用等情況,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后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基金管理公司須提交省鄉村振興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后報管委會辦公室,抄送行業部門。

      第五十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與相關合作方簽署章程或協議后,發生省鄉村振興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子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素變更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并獲批復后進行處理。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制)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2.子基金管理機構關鍵人士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

      3.直投項目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投項目政策目標實現的。

      第五十一條 省鄉村振興基金投資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及直投項目應建立重大事項披露機制,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業運營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或企業進行審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原浙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基金已投資項目,分別按原辦法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15〕16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農發〔2017〕15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項目投資運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及省委、省政府《浙江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總體部署,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省鄉村振興基金”)主要投向鄉村產業發展、美麗鄉村建設、富民惠民等領域,推進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二、運作模式

      (一)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模式可由省鄉村振興基金、市縣聯動資金、產業資本、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等共同組建,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運作管理,以省內特定重大產業項目為投資標的,項目要求:

      1.以省內特定重大產業項目為投資標的,項目總投資規模不低于2億元。

      2.合作設立的子基金應委托專業機構運作和管理,實行市場化模式運作,選聘的專業機構應具備《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3.省鄉村振興基金出資額占子基金的比例不超過50%,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出資放大倍數高的合作方案。

      4.與產業項目方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與該產業項目方無控制、被控制及受共同控制關系)出資比例不低于定向基金規模的10%。

      5.省鄉村振興基金參股的子基金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依公司章程或協議約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算。

      6.定向基金存續一般為5—8年,最長不超過10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特別重大項目經基金管委會審定后不受上述規模和出資比例限制。

      (二)非定向基金

      圍繞糧食安全、農業主導產業、農業科技等主題,以非特定項目對象為投資標的設立非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可由省鄉村振興基金、基金管理人、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等共同組建,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運作管理,投資項目要求:

      1.省鄉村振興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50%。

      2.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應具備《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3.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與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無控制、被控制及受共同控制關系)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0%。

      4.投資我省鄉村振興相關產業領域金額不低于省鄉村振興基金出資額的1.2倍。

      5.省鄉村振興基金參股的子基金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依公司章程或協議約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算。

      6.非定向基金存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三)直接投資

      省鄉村振興基金可對省內重大項目直接投資,具體可根據不同類別的投資對象,采取新設公司、參與增資、受讓股權等投資方式,項目要求:

      1.符合國家和省級農業農村發展政策的重大基礎設施或重大產業化項目,一般應列入省重點工程計劃或省級主管部門行業規劃(計劃);

      2.項目總投資一般在2億元以上;

      3.項目應具有一定的收入來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經濟價值、權屬明確的資產資源;

      4.省鄉村振興基金直接投資單個項目一般不超過10億元,原則上不做第一大股東;

      5.省鄉村振興基金直接投資的項目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股東共有的剩余財產應首先清償省鄉村振興基金。

      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項目、創新型項目等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三、讓利措施

      為激勵項目方盡早達成政策目標,實現投資目的,省鄉村振興基金根據投資項目考核評價情況予以相應讓利。

      (一)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按照省鄉村振興基金管委會批準的投資方案,自省鄉村振興基金簽署協議之日起4年(含)內,經考核通過,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出資人可按照省鄉村振興基金實繳出資額受讓基金份額。

      (二)非定向基金

      對于省鄉村振興基金參股的非定向基金項目,鼓勵多支持省內項目多讓利的原則,省鄉村振興基金退出后稅后收益部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累計投資我省鄉村振興相關領域達基金出資額1.5倍,將省鄉村振興基金稅后收益的30%讓利給子基金管理人。

      2.累計投資我省鄉村振興相關領域達基金出資額2倍,將省鄉村振興基金稅后收益的60%讓利給子基金管理人。

      3.累計投資我省鄉村振興相關領域達基金出資額2.5倍,將省鄉村振興基金稅后收益全部讓利給子基金管理人。

      (三)直接投資項目

      1.自省鄉村振興基金簽署協議之日起3年(含)內,經考核通過,項目其他股東可以省鄉村振興基金實繳出資額受讓省鄉村振興基金股權。

      2.自省鄉村振興基金簽署協議之日起超過3年但未超過6年(含)內,經考核通過,項目公司其他股東可以省鄉村振興基金實繳出資額加上3%的年化收益率(單利)受讓省鄉村振興基金股權。

      四、申報審核程序

      1.市縣主管部門及其他合作方根據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辦法和年度投資指南規定,向省鄉村振興基金申報合作項目,由項目歸口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初篩。

      2.通過初篩的直接投資項目和定向子基金項目,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明確政策目標和績效評價指標,形成推薦意見;通過初篩的非定向子基金項目,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設定考核指標,形成推薦意見。

      3.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項目投資方案,向管委會辦公室推薦項目進行立項;

      4.管委會辦公室批復項目立項后,由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

      5.管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決策咨詢,根據專家意見并報省鄉村振興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或批準)后確定最終投資項目名單。

      政策來源浙江省財政廳

      封圖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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