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長大”了 瓶頸待突破
近日,由浙江省法學會文化和旅游法學研究會主辦的“鄉村振興背景下的民宿法律規制研討會”在杭州召開。與會專家深入探討了境外民宿立法的經驗、我國民宿立法的可行性以及民宿網絡經營平臺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雖然到2017年底我國民宿規模已超過6萬家,但其合法性及經營管理模式等問題卻一直存在爭議,到了需要通過立法來破解相關難題的階段。
合法性是困擾民宿發展的國際難題。即使被奉為民宿萌發地的日本,面對近年來旅游人次增加和民宿暴露出的治安、噪音、衛生等各類問題,民宿合法性也被推上輿論風口。“日本政府監管民宿的《住宅宿泊事業法》從今年6月15日正式實施,這意味著在‘灰色地帶’發展了30多年的日本民宿業終于走向光明,也為全球民宿行業提供了立法范本。”日本民宿協會特別顧問德村志成認為,中日民宿雖然發展路徑不同,但民宿管理的特殊性相似,民宿立法絕不能成為酒店法律制度的簡單翻版,必須符合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要堅持文化引領、鄉村特色、農民主體、綠色發展的基本原則。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浙江擁有民宿1.6萬余家,近90%的民宿已經依法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近5年來,浙江11個市和63個縣(市、區)陸續制定并實施民宿相關政策文件達120多個,一系列的政策法規給了浙江民宿發展優質的發展環境,特別是在2016年,《浙江省旅游條例》在全國率先將民宿列入地方性法規范疇,這給了浙江民宿主們吃上了定心丸。”省文化和旅游廳副廳長楊建武介紹,對于浙江來說,民宿合法性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新的難題更多在于引導和規范。目前浙江是“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公安、消防、市場監管、衛生、自然資源、住建等多部門”對民宿進行協同管理。
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旅游學院院長梁雪松認為,各部門協同管理本是好事,但如果同一個地市幾個下轄區縣尚存在不同部門分頭管理的情況時,民宿業的監管就會處在無人執法或多頭執法的“職能缺失或交叉”的局面,他建議在民宿立法時,應該考慮哪個部門是監管中的最重要主體,哪些部門進行監管配合,只有明確了責任主體,才能解決立法后各部門之間的執法難題。
就在一個月前,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正式發布了《共享住宿服務規范》,給了我國處于“灰色地帶”的民宿業提供更多明確的規范指導。但標準規范和法律終究不同。梁雪松認為,標準解決的是服務品質問題且并不是強制的,法律解決的是民宿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問題,做到精準定義、分類規制、促管協調、有限突破,才能為民宿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李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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