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資金新渠道:財政部明確兩項土地資金收支要求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部署要求,推動相關工作順利實施,日前,財政部制訂了《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明確了資金收取、下達、結算、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缡∮蜓a充耕地資金、深度貧困地區收到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將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綠維文旅鄉村振興規劃設計研究院可提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申請”等項目申報及咨詢服務,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設計及相關項目建設、運營等服務。
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制度的根基,2018年是“三塊地”改革的收官之年,也是鄉村振興的起始之年,土地問題必將成為熱點中的焦點。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機制。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明確了實施細則。之后,自然資源部下發《關于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實施要求。
為推動相關工作順利實施,日前,財政部制訂了《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明確了資金收取、下達、結算、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辦法》明確,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財政部負責全國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支管理工作。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中,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按標準安排給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的省份,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補充耕地任務;中央財政收取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扣除下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后的余額,作為跨省域補充耕地中央統籌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安排使用。跨省域補充耕地中央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資金收?。?/p>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應當向中央財政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規模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當年跨省域補充耕地規模和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確定。
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等于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系數。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情況適時調整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
資金下達:
中央財政將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預算下達經國務院批準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
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規模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當年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規模和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確定。
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依據補充耕地類型和糧食產能兩個因素確定。補充耕地每畝5萬元(其中水田每畝10萬元),補充耕地標準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1萬元,兩項合計確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辦法》明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有關幫扶省份在使用“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時,應向中央財政繳納的資金。財政部負責全國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調劑資金收支管理工作。
深度貧困地區收到的調劑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余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等。
調劑資金收?。?/p>
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省(區、市)土地利用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后報國務院確定年度調入節余指標任務,按程序下達相關省份。
主要幫扶省份應當全額落實調入節余指標任務,繳納調劑資金,鼓勵多買多用。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省份根據自身實際提供幫扶。
收取調劑資金規模按照國家下達并經自然資源部核定的幫扶省份調入節余指標任務,以及節余指標調入價格確定。
節余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
調劑資金下達:
自然資源部根據有關省(區、市)土地利用和貧困人口等情況,經綜合測算后報國務院確定年度調出節余指標任務,按程序下達相關省份。
下達調劑資金規模按照國家下達并經自然資源部核定的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出節余指標任務,以及節余指標調出價格確定。
財政部根據確定的調劑資金規模,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先下達7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調劑資金金額撥付深度貧困地區。待完成拆舊復墾安置并經自然資源部確認后,財政部向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下達剩余30%調劑資金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
經自然資源部確認,調出節余指標省份未完成核定的拆舊復墾安置產生節余指標任務的,由財政部根據未完成情況將調劑資金予以扣回。
節余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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